党纪学习教育 | 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十七)

政务   2024-07-24 17:00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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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十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集体违纪处理的规定。

集体违纪的主体是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如果是个人违反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擅自作出错误决定,则不能追究集体责任,只能按照个人违纪处理。对于在领导机构作出错误决定或者实施错误行为时,没有参与或者表示反对的,不能视为集体违纪人员。

集体违纪包括集体故意违纪和集体过失违纪两种情况。集体故意违纪的,领导机构中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应按共同违纪处理。对集体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在处理集体违纪案件时,不能以“集体领导”“集体负责”“集体研究”等为借口,不追究集体作出违纪决定或者集体实施违纪行为的领导成员责任。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

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解读

本条为此次修订《条例》新增的内容,这也是中央党内法规中第一次就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作出明确强调,有利于做到纪法贯通。

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

对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既违纪又违法的行为,在匹配适用党纪、政务处分时,通常按照以下两种情形把握:

一种是应当给予重处分的情形。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重处分的,如果仍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重处分,即党纪重处分和政务重处分相匹配。对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的,在党纪上应当依纪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对于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应依纪依法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另一种是应当给予轻处分的情形。党纪轻处分是指警告、严重警告;政务轻处分是指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实践中,党纪轻处分和政务轻处分在何种情形下同时适用、何种情形下单独适用,需根据具体案情综合把握。一般而言,在已达到惩戒目的和效果的情况下,在给予党纪轻处分时,可不再同时给予政务轻处分;对于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在给予政务轻处分时,也可不再同时给予党纪轻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给予党纪轻处分或政务轻处分的后果存在实质性差异,或者有其他影响案件处理效果的情形,为准确区分责任轻重、体现惩戒效果,可考虑同时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同时适用党纪、政务轻处分的,党内警告处分一般匹配政务记过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般匹配政务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但对于本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则应匹配给予其撤职等政务重处分。

需要指出的是,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的前提是系中共党员的被审查调查人的行为既违反了 《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的规定构成违纪,同时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违法;如其行为只违反《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的规定构成违纪,但不构成违法的,将不存在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的问题。

  来源:内蒙古掌上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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