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水库属于一级水源保护区,不仅是香山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更是森林防灭火重点区域。自2024年10月全市进入森林重点防火期以来,天气持续晴朗干燥,森林火险等级较高,且近日大批群众为观赏落羽杉自然景色而违规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对水资源保护和森林防灭火工作带来了极大压力。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提升自然保护区执法监管水平,1月11日下午,东区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朱建华、办事处副主任陈成恩率街道农业农村局、长江三溪社区,联合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管护中心、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组建执法检查队伍,对香山自然保护区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本次行动采取“空地协同”的方式,对保护区关键位置点位进行执法检查。东区街道出动无人机化身“空中执法队伍”,全方位掌握保护区内环境状况,并劝离违规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市民群众。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交界处,由市自然资源局管护中心和东区街道设立4个值守关卡,派出12名工作人员驻点值守,利用大喇叭提醒市民、群众严禁擅自进入保护区核心区, 并拆除沿线小标带、悬挂宣传横幅,对违规进入保护区的市民群众进行劝离。在主要登山入口位置,由五桂山街道与市森防支队设置铁马并派员驻点值守,主动向前来登山的市民、群众深入讲解和宣传普及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从思想根源上提升市民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联合执法队则在保护区核心区内进行巡查执法,通过设立三道防线,共同筑牢立体防护网,利用“人防+物防+技防”以及市街联动、内联外合的方式,进一步提升自然保护区执法效能。
据统计,本次行动出动人员56人,劝离违规进入自然保护区市民、群众386人,悬挂宣传横幅21条,派发宣传单张约120份,拆除沿线小标带148条,暂无发现违规用火情况,有效遏制了市民、群众违规进入保护区的势头。
接下来,东区街道将持续深化协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常态化安排安保人员驻点值守,全力以赴守护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安全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森林防火条例》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东区发布编辑部
编辑:禹媚、神韵
责编:黄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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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辑:佘航
素材来源:东区街道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