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31日9时许,鹰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大队民警在辖区巡查中发现,胜利西路206国道交叉路有人占道施工,未规范设置安全防护及警示,存在安全隐患,影响交通通行,且施工作业点无法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整改完毕并消除安全隐患,尽快完善交通组织方案并报送,未整改完毕前,不得进场施工,并依法进行处罚。
(违法占道施工引发事故警示片)
占道施工安全“三要素”
1.施工前,取得合法施工许可。
2.施工时,摆放安全设施规范施工。
3.施工后,及时恢复做好善后。
施工现场须有“三指挥”
1.占道施工起点要有人指挥。
2.占道工地车辆出入口进出车辆期间要有人指挥。
3.占道范围内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作业时要有人指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七款: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违法占道施工
等同于在道路上埋下“炸弹”
人生没有彩排
任何安全隐患
都可能成为生命的终结者
鹰潭公安交警部门
将继续加强路面巡查和疏导
进一步规范占道施工作业
消除道路安全隐患
鹰潭交警提醒
广大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
莫将安全当儿戏!
别抱侥幸心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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