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记分主体。后龙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乡镇船舶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海洋渔业、海事、海警、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体育、海关、公安等部门及单位予以指导和协助。
(二)记分周期。记分周期为一个公历年,自每年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首次备案的乡镇船舶,当年的记分周期为自备案之日始至当年12月31日止。
(三)记分规则。根据乡镇船舶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9分、6分、3分三种。乡镇船舶一次有两种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记分分值。对乡镇船舶在一个生产航次中有多次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一次记分。
(一)乡镇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9分
1.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或屏蔽船舶定位终端设备的;
2.拒不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生产指挥的;
3.从事走私、偷渡、非法运输、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等各类水上违法犯罪活动的;
4.违法从事电、毒、炸鱼的;
5.伪造、变造、套用其他船舶船名、识别号的;
6.船舶主尺寸、船体结构、重要机电设备与备案登记严重不符的;
7.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令整改后,逾期拒不整改,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
8.擅自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或者时段航行、停泊、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9.擅自改变乡镇船舶用途的;
10.发生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拒绝接受调查处理或故意隐瞒真相的。
(二)乡镇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1.擅自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或者时段航行、停泊、作业的;
2.拒绝接受、拒不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安全检查的;
3.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期间擅自航行、作业的;
4.船上载运人员超出备案的核载人数百分之百及以上的;
5.未悬挂船舶识别牌号的;
6.故意遮盖、涂改船舶船名、识别牌号的;
7.未经备案转让船舶的。
(三)乡镇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1.在不严重危及自身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未服从有关部门海上救助指令的;
2.未按规定有效配备或正确使用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3.因未妥善管理船舶安全救助终端等自身原因导致设备损坏、落海;
4.发现北斗示位仪等安全救助终端故障后,未按规定报告船位的;
5.拒不参加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
6.船上载运人员超出备案的核载人数未达百分之百的。
(一)累计或一次性记9分及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移出船舶管理档案、注销船舶识别牌号,依法依规处理。
(二)针对累计或一次记6分及以上不满9分的、一次记3分的不同情形,各地要结合管理实际需求,制定加密安全检查频次、开展安全教育等分档监管措施。
主编 | 连森阳
编辑 | 王嘉玲
供稿 | 社会事务办公室(农业水利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