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民区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效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发挥好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和服务基层的双重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及工作需要,我区决定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50名公益性岗位人员从事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工作,具体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1.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2.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3.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认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
4.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5.长期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6.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二、应聘条件
1.有适应公益性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及书写能力,熟练运用计算机办公。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
3.公告内所提高校毕业生主要是指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4.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提出的其他条件。
三、岗位待遇
1、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1980元执行,社会保险补贴包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照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现有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和已享受政策期满退出人员符合上述特殊困难人员条件的,可按照规定再次安置公益性岗位。
四、招聘流程
1、报名时间:2024年11月6日–2024年11月12日
2、报名方式及地点: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符合以上条件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就失业登记证、户口本到所居住辖区街道(镇)党群服务中心登记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