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回复: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具体指哪些行为或活动问题
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中提到的“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具体指哪些行为或活动,同时,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怎么来认定?非法占用林地如何理解。这对办理涉林案件十分重要。谢谢
省林业局回复(20241108):
您好!
咨询人:你好,现将你11月1日在12345平台咨询有关问题答复如下:法释〔2023〕8号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我局无解释权。在林业行政执法实践中,对违法行为达到法释〔2023〕号规定的立案标准,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在林地上开展林业生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
非林业生产、建设是指在林地上开展与林业生产、建设无关的一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活动。关于法释〔2023〕8号解释中“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一条第二款已有详细的认定标准,行政执法中可参照执行。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应当被认定为非法占用林地。感谢你对林业工作的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