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上海住房城乡建设管理
案情简介
今年6月,在某室内装修工程招标项目中,闵行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发现A公司与B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关键数据相同。经立案调查,查明投标人A公司拟派项目材料管理员与B公司拟派项目材料员为同一人谈某某,A公司拟派项目资料管理员与B公司拟派项目资料员为同一人史某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规定,认定两家投标单位存在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查处情况
根据调查结果,两家投标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闵行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两家单位处以人民币叁万肆仟陆佰零壹元整的罚款,对两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人民币贰仟零柒拾陆元整的罚款。
案例启示
招标投标作为市场主体相互选择、相互竞争的一种方式,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投标人要树立诚信意识,自觉抵制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