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近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回答了网友关于建设领域保证金保函替代问题的咨询,具体内容如下。
网友提问
2017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保函替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管〔2017〕49号,以下简称《通知》),此通知提到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方(供应商)”所包含的范围有哪些?是否包含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采购和施工总承包,采购和施工总承包,设计和采购总承包,设计和施工总承包,施工承包等5种承包方式确定的施工方?即《通知》明确了以上所列承包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央企业之间保证金保函替代工作。
国资委答复
工程建设领域的设计、采购和施工总承包,采购和施工总承包,设计和采购总承包,设计和施工总承包,施工承包等5种承包方式下的施工方,均属于《通知》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方(供应商)。
拓展
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工程建设领域
保证金保函替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发挥中央企业表率作用,促进发展信用经济,降低工程建设领域各类现金保证金规模,推广保函使用,减轻实体企业负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实施差异化保证管理。工程建设领域收取各类保证金的主要目的是防范合同履约、工程质量等相关风险。各中央企业(含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下同)在境内工程建设项目中应按照发展信用经济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方(供应商)管理,建立健全对施工方的信用管理体系,定期更新施工方资质、资信变化情况,优先选用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资信良好履约保障能力强的施工方,根据其资质、资信等情况采取差异化的保证政策,合理确定保证金收取比例,依法合规保障自身权益,防范有关风险。同时,要做好建设资金安排,按时足额向施工方支付(退还)有关款项。
二、全面推行保函替代保证金。中央企业作为建设方在境内新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在招标公告等文件中指定必须使用现金保证金方式,不得对施工企业使用银行保函等代替现金保证金设置障碍,不得拒绝施工企业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中央企业之间的工程建设业务,施工方企业集团内部有财务公司的除投标保函外可以使用财务公司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并应于2017年10月底前对原有工程建设项目收取的剩余保证期超过6个月的现金保证金实施财务公司保函替代,不能按期完成替代的建设方企业集团总部应专项报告国资委。中央企业施工方受资本充足率、业务范围等限制,暂时不具备使用财务公司保函替代保证金条件的,应当使用银行保函等其他保证方式,同时应推动所属财务公司提高资信,加快财务公司保函使用。
三、严格现金保证金支出管理。中央企业施工方要不断提升自身品牌、信誉和资信,积极对接建设方和金融机构,努力降低保证金比例,推进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中央企业建设方和施工方应在建造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期限和保证金违约责任,逾期不退的,建设方应当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资金成本四、建立现金保证金支付审批备案制度。中央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领域现金保证金缴纳审批备案制度,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现金保证金的审批程序与权限。所属子企业对外提供现金保证金应由上级企业批准,其中,超过5000万元的应由集团总部批准,超过1亿元的应报国资委备案。有关中央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件)要求,积极主动做好与业主方的沟通协商工作,努力降低现金保证金占用资金规模
各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49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和保函替代保证金工作,每季度结束15日内,将保证金清理和保函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报告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