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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恋爱分手后返还财物案件,依法支持了贾某要求张某返还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大额财物的请求,以公正裁判倡导理性、文明的恋爱新风尚。
基本案情:
贾某与张某于2022年6月相识确定恋爱关系,此后不久双方开始谈婚论嫁。2022年9月贾某为张某购买价值3600元金戒指1枚,2023年1月贾某陆续向张某给予现金3000元。在张某再次确认将与贾某缔结婚姻的基础上,2023年2月贾某又为张某购买价值13800元金手镯1只。
▲网络图片
后贾某发现张某存在编造虚假信息、虚假身份等欺骗和违背公序良俗行为,遂于2023年8月与张某分手。分手后,贾某多次要求张某返还金戒指、金手镯及现金,张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贾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其权益。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贾某向张某给予财物是以双方缔结婚姻为前提,遂结合案件其他事实最终酌情判决张某返还财产13800元。
法官说法:
一般而言,男女恋爱期间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节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或日常消费支出,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分手后不应当予以返还,如购买衣服鞋子等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价值不大的礼物及红包或是转账,都属于无偿赠与。而当事人为缔结婚姻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或离婚时则应予退还,本地具有男方在结婚前为女方购买黄金首饰的习俗,男方已明确陈述其向女购买首饰及转账均是以双方缔结婚姻为前提。在此基础上,双方未能缔结婚姻,人民法院对于男方要求返还财物的主张应予支持。
来源: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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