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镇权,男,汉族,1984年12月20日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商贩。
一、贩卖、运输毒品事实
2015年12月20日,罪犯陈镇权与林涛密谋运输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到广东省广州市贩卖,由陈镇权提供毒品和运毒车辆,由林涛联系买家并将毒品运到广州市贩卖。次日1时20分许,陈镇权打电话与林涛约定在广东省陆丰市内湖镇圆盘附近交接毒品。2时50分许,林涛驾驶陈镇权的紫色本田奥德赛汽车搭载了林妹从广东省惠来县隆江镇到达陆丰市内湖镇圆盘附近,待陈镇权驾驶黑色日产面包汽车到达后,林涛从陈镇权车上将装有毒品的黑色布袋搬到其所驾车辆后尾箱内。
随后,陈镇权驾车在内湖镇圆盘附近至内湖高速路收费站路段探路,确认无执法人员查车后,打电话告知林涛。3时15分许,林涛驾车行至内湖高速收费站往广州方向的匝道处被抓获,汕尾市公安边防人员当场从林涛驾驶的汽车后尾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0.06千克,从林涛丢弃在路边的烟盒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4.51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0.28克。
二、伪造身份证件事实
2016年4月25日,罪犯陈镇权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被公安机关上网通缉后,为躲避公安机关抓捕,使用其妹夫温某身份信息和自己的照片伪造驾驶证供日常使用。
本案经本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罪犯陈镇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于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对罪犯陈镇权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此布
来源: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