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蓝色字关注“河南广播电视台”
2025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有关工作的通告
〔2024〕3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空气质量,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我市2025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允许燃放时间
(一)2025年1月22日(腊月二十三)17时至23时;
(二)2025年1月28日(除夕)17时至1月29日(正月初一)1时;
(三)2025年1月29日(正月初一)6时至23时;
(四)2025年2月2日(正月初五)7时至13时;
(五)2025年2月12日(正月十五)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禁止燃放。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主城区禁放区域:平煤大道以南,黄河路以北,稻香路以东,高新大道以西;孟宝铁路以南,湖滨路、环湖路以北,平鲁路以东,未来路以西;
(二)尼龙新材料化工园区禁放区域:沙河一路以南,盐神大道以北,希望大道以东,化工三路以西;
(三)高新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禁放区域:建设路以南,沙河以北,南温线以东,高新大道以西;
(四)其他禁放区域:高层建筑、设有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60米范围内;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医院、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新闻单位、交通枢纽、输变电设施和重要军事设施;山林、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等重点防火场所。
三、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四)“孔明灯”等“三无”产品;
(五)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一)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楼内、楼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物品燃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五)禁止网上销售烟花爆竹,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六)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七)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操作;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汝州市、舞钢市、宝丰县、郏县、鲁山县、叶县、石龙区参照市政府通告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
六、各县(市、区)要严格规范布设烟花爆竹经营点,经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市民应到合法经营点购买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居民区内禁止布设烟花爆竹经营点。
七、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八、鼓励群众通过“110”、“12345”民生热线,对全市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焦作市各县(市、区)发布通告
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
解放区关于全域全时段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给大家带来的影响,根据市区大气污染不易扩散的地理环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解放区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为确保安全,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及储存烟花爆竹。
四、各街道办事处(健康产业园区)、村(社区)委员会要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对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新闻媒体及学校等教育机构,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造成后果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六、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烟花爆竹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八、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应急、公安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事处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对举报内容核实后,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110
0391—2909715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4日
山阳区关于全域全时段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给大家带来的影响,根据市区大气污染不易扩散的地理环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山阳区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为确保安全,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及储存烟花爆竹。
四、各街道办事处、村民(社区)委员会要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对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新闻媒体及学校等教育机构,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造成后果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邮寄等烟花爆竹制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应急、公安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事处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对举报内容核实后,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110
0391-3555233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4日
中站区关于全域全时段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中站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中站区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街道办事处、村民(社区)委员会,应当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中站区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辖区内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活动的,应当主动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村民(社区)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向中站公安分局(举报电话:2947110)、环境保护举报热线(举报电话:2957166)、安全生产举报热线(举报电话:3653596)进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中站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4日
马村区关于全域全时段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带来的影响,根据市区大气污染不易扩散的地理环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马村区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为确保安全,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及储存烟花爆竹。
四、各街道办事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对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新闻媒体及学校等教育机构,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六、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烟花爆竹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八、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应急、公安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事处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对举报内容核实后,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110
0391-3128058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4日
高新区关于全域全时段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我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高新区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高新区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村民(居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向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进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特此通告。
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14日
沁阳市关于全域全时段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沁阳市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在沁阳市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社区)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三、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沁阳市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村民(社区)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向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电话:12345)、沁阳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5636001)、沁阳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进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特此通告。
沁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4日
孟州市关于全域全时段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孟州市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在孟州市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社区)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三、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孟州市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村民(社区)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向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电话:12345)、孟州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8193646)、孟州公安局(举报电话:110)进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对拒不配合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通告。
孟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4日
温县关于全域全时段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温县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社区)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温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五、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村民(社区)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向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电话:12345)、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举报电话:12350)、公安局(举报电话:110)进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博爱县关于全域全时段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博爱县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村民(社区)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向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电话:12345)、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举报电话:12350)、公安局(举报电话:110)进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特此通告。
博爱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4日
武陟县关于全域全时段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武陟县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社区)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三、融媒中心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武陟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五、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村民(社区)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向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电话:12345)、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举报电话:12350)、公安局(举报电话:110)进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对拒不配合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通告。
武陟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4日
修武县关于全域全时段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修武县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政府、经开区、村民(社区)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三、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修武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村民(社区)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向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进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修武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4日
美编 | 杨 璞 责编 | 金 玉 监制 |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