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两地发布2025春节烟花销售燃放的通告

企业   2024-12-15 13:44   河南  

鹤壁



关于鹤壁市全域全时段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鹤壁市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领导、落实本辖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组织各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等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和管理工作,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违反本通知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

(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市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居民小区内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四、政府机关门户网站、新媒体及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类媒体和各级教育部门、各类学校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五、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知的规定,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

六、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于12月10日前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要求在本辖区进行公告。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12350

公安报警电话:110

鹤壁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鹤壁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9日


南阳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营造春节期间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传承好中华民族传统习俗,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可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一)2025年1月22日(腊月二十三)17时至1月23日(腊月二十四)凌晨1时;
(二)2025年1月28日(除夕)17时至1月29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三)2025年1月29日(正月初一)至2月2日(正月初五)每日早6时至23时;
(四)2025年2月12日(正月十五)早6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在本市卧龙区、宛城区、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区域内的下列场所以外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化工园区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文物保护单位;
(五)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福利院、疗养院;
(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车站(含车站广场)、码头、机场、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区域;
(八)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60米范围内(相关单位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十)南水北调干渠两侧1100米以内、山林、森林公园、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以及周边建筑物小于10米的狭小空间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区域;
(十二)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在以下5个重点区域5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张贴禁放标识:1.市行政服务中心区域;2.瓦房庄电力技校区域;3.卧龙区政府区域;4.汉画馆区域;5.理工学院区域。其他禁止燃放的区域由相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各县(市)人民政府决定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区域。
三、个人禁放种类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的禁止行为
(一)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县(市)人民政府决定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七、烟花爆竹货源充足,能够满足群众需要,请到合法经营点购买。各县(市、区)研究确定烟花爆竹经营点后向社会公布。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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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鹤壁网、南阳发布综合整理


美编 | 陆 溪  责编 | 金 玉   监制 | 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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