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全面了!8大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裁判规则汇总!(20年审判经验总结)

政务   2024-11-01 19:41   福建  

重磅嘉宾

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来了!

精细化拆解工程价款结算裁判规则


工程价款结算阶段,因其涉及标的大,牵涉多方利益,导致争议点纷繁复杂,包括但不限于清单漏项、挂靠转包、工程甩项等。


虽然签订的工程价款结算协议对时间、金额和支付条件进行约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当事人仍会对工程价款确定的依据、原则、金额产生争议。


而且在每一个案件中,关于工程价款的争议往往各不相同。


有的是根据哪份合同结算工程价款之争,有的是对同一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标准如何理解之争,有的是现场发生的签证应否变更工程价款之争等。


而对争议的处理和认定,普遍存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两难选择,此时了解法官的裁判意见就变得尤为重要。


这不但能帮助律师多一个办理案件的思路和角度,更能依据裁判意见的路径设计出更能说服法官的诉讼策略。


那么,常见工程价款结算争议有哪些?对此法官的裁判意见是什么?


11月2-3日晚19:00,智拾网诚邀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深耕建设工程纠纷裁判领域二十多年邬砚老师,就裁判者视角下的工程价款结算规则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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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者视角下的

工程价款结算规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数量多、差异大,法官的裁判标准也存在差异。司法实践中,工程价款结算更是一直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而难以认定,如计价标准变更、工程量变更、验收不合格等。


虽然最高院重新颁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并对常见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但仍有不少争议困扰着律师。


结算协议效力的认定举例。


作为结算依据的结算协议在实践中经常因其效力性问题引发纠纷,较常见的就是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是否还能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协议进行价款结算。


有法院认为,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则相关的协议均无效,即必然导致以无效的施工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的结算协议无效。


但也有法院认为,如果结算协议是当事人另行达成的、独立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的补偿协议,系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与清理,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那么,如何证明结算协议效力独立性?工程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的结算是否受到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协议的影响?


还有建设工程完成结算后,是否还能再索赔的问题。


完成工程结算后,发承包双方就工期延误、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各种损失进行索赔的情形不在少数,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审判结论。


北京市高院认为:除非当事人在结算时明示对索赔、违约事项另有约定,否则默认双方在结算时已就上述事项一并解决,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就结算前的索赔、违约事项再行主张的,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高院则认为:结算协议只有在当事人明示其已同意不再追究结算前的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才具有终局性。除非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同意不再计算结算前的违约金,否则当事人对此再主张权利的,法院可予以支持。


那么基于《民法典》,大多数法院的裁判观点是怎样的?律师在辅助客户签订结算协议时又该注意哪些关键事项?


以及不得不提的“背靠背”条款结算


其中最典型的问题就是:若承包人与下手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而无效,承包人是否仍可参照“背靠背”条款的约定对抗下手承包人的付款请求?


有法院认为,“背靠背”条款所约定的付款条件并不属于可参照适用的范围,若承包人与下手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整体无效,则背靠背条款应无效。


但也有法院认为,施工合同无效后,根据原《建工司法解释》之规定,下手承包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此处参照适用的范围不仅包括计价条款,亦包括付款条件及时间。


显然,当一个争议点涉及多个法律问题时,不同的法院亦有不同的裁判观点,而通过分析典型案例了解其背后的裁判肌理与法律适用问题,可以最大化的帮助律师把握裁判标准。


11月2-3日晚19:00,邬砚老师将做客智拾网直播间,通过裁判规则+理论解析+典型案例的体例模式细致划分裁判规则,以帮助大家理清工程价款结算中的各类争议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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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程收获  

01

了解工程价款结算中各类争议的常见裁判观点

02

学会站在裁判视角分析案情,知道最终判决是如何产生的

03

更好地设计诉讼策略,依据法官裁判标准有针对性地表达观点


课程大纲 

(一)自行结算的常见表现形式。

(二)结算就是算账吗?结算是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

(三)施工合同无效是否影响结算协议效力?为什么结算协议的效力具有独立性?

(四)如何确定结算协议的效力范围?未参与结算的施工人可否要求参照结算协议?

(五)结算后还能另行主张索赔吗?

(六)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漏量应当如何处理?

(七)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背靠背”结算如何处理?

(八)结算之后的法律关系性质如何认定?


 讲师介绍   

邬砚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深耕建设工程纠纷裁判领域二十多年

出版专著《规则重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路径总梳理》

邬砚,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历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副院长,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院长。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委员会委员,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耕建设工程纠纷裁判领域二十多年,专精于讲授裁判背后的规则原理。出版专著《侵权补充责任研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房地产开发经营纠纷:21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主编《破产法律报告》,参编《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精释精解》等,在《现代法学》《法学杂志》《社会科学家》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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