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用泥鳅钓鱼被判刑!

政务   2024-10-30 19:31   福建  




来源:法律读品综合

编者按:小编整理了最近最高院发布的《2021版〈刑诉法解释〉新旧对照表》以及民法典全文、新旧对照及相关司法解释,放在百度网盘共享方便各位学习。向本公众号发送关键字“刑事诉讼”“民法典”即可提取。



导读近日,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两男子因为用‘活泥鳅’钓鱼被判刑”,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除了“活饵钓鱼”,还有六种常见的钓鱼方式也属违法行为。1.电鱼:使用电力击杀或击晕渔获物进行捕捞。2.毒鱼:使用有毒物质毒杀或毒晕渔获物进行捕捞。3.炸鱼:使用爆炸品爆破产生的冲击波击杀或击晕渔获物进行捕捞。4.光诱捕鱼:利用鱼类的趋光习性,用灯光诱集后进行捕捞。5.“涸泽而渔”:利用工具阻断河道,将原有河道水抽出,从而捕捞渔获物。6.可视钓鱼:在钓具上增加可视设备,提高钓获效率。如使用前述捕鱼方法,构成刑法中情节严重的,也会被处以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据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刘某和段某是资深“钓友”,两人经常相约在各地野钓。2022年10月,两人在绵阳市盐亭县梓江河段使用活饵(泥鳅)钓鱼,共计钓获翘嘴红鲌、鲢鱼、鳜鱼等41.69千克。

接当地群众举报,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对查获的渔获物、钓饵、钓鱼工具等进行封存、称重并拍照取证,刘某和段某对自己在禁钓河域使用活泥鳅钓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2023年6月,盐亭县检察院指控二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向盐亭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盐亭县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段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和禁渔区使用国家禁止的捕捞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刘某、段某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赔偿的民事责任。鉴于两人认罪认罚,主动承担民事责任并向社会真诚悔过道歉,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判处段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两人连带赔偿渔业资源损失人民币11918.16元,用于购买鱼苗修复梓江渔业资源。

庭审现场

为何不能使用“活泥鳅”钓鱼?该院法官表示,一些“钓鱼人”为了达到目的,追求刺激,大量采用泥鳅、虾类等活体水生物作为窝料、饵料诱集鱼类进行垂钓,这种“野蛮式”掠夺水生生物资源的钓法危害极大,也可以说是一种灭绝性的钓法,看似垂钓实为非法捕捞,属于明文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

发生多起活饵钓鱼案,钓鱼者被立案或者判刑

查阅相关新闻可知,钓鱼者使用活饵钓鱼构成犯罪,被立案或者判刑并非个案。

2022年10月21日,攀枝花市米易县公安局民警在辖区巡逻时,抓获三名使用活泥鳅垂钓野生水产品的嫌疑人。民警赶往现场时,三名嫌疑人正打着灯坐在草地上,六支鱼竿立在脚边,身边放着一个自制小水桶,民警走近查看,发现桶里放着活泥鳅。经查,嫌疑人高某、黄某、曹某为食用野生鱼,于20日前往农贸市场购买活泥鳅后,使用活泥鳅进行垂钓,民警在现场查获路亚竿6根、5条翘嘴红鲌(9.9斤),鱼护1个,活泥鳅1桶(4.9斤)。最终,这3名嫌疑人因涉嫌非法捕捞罪被当地公安依法立案侦查。

2022年11月6日,广安市邻水县护鱼员接到举报称,有人在该县的城北镇御临河用活泥鳅“打窝”垂钓。在劝导、取证过程中,钓鱼者吴某拒不配合,当场销毁证据并致护鱼员受伤。最后,钓鱼者吴某因涉嫌妨碍执行公务和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活饵垂钓被法律严厉禁止,属于短时间诱捕大量鱼群的行为

那为啥用活饵钓鱼就会被判刑?

绵阳市盐亭县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王丹说,“一般来讲,活饵垂钓是指使用鱼虾、泥鳅等水生活体生物打窝或者直接将其作为饵料进行垂钓的方法。相对于其他饵料,活饵更容易吸引一些掠食性的鱼类。这种捕捞方式会在很短时间内造成大量的肉食性鱼群被诱捕,影响该水域生态平衡,导致水生生态食物链被破坏,严重破坏生态系统。所以,活饵垂钓被法律法规严厉禁止。

本案两名当事人采用的活泥鳅钓鱼正是此种非法捕捞的方式,且捕捞数量较大,过量掠夺渔业资源,对涉案水域水生生物危害极大,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因此,两名当事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另外,两人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

还有哪些钓鱼行为是禁止的呢?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天然水域禁用渔具和禁用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除了“活饵钓鱼”,还有六种常见的钓鱼方式也属违法行为。1.电鱼:使用电力击杀或击晕渔获物进行捕捞。2.毒鱼:使用有毒物质毒杀或毒晕渔获物进行捕捞。3.炸鱼:使用爆炸品爆破产生的冲击波击杀或击晕渔获物进行捕捞。4.光诱捕鱼:利用鱼类的趋光习性,用灯光诱集后进行捕捞。5.“涸泽而渔”:利用工具阻断河道,将原有河道水抽出,从而捕捞渔获物。6.可视钓鱼:在钓具上增加可视设备,提高钓获效率。如使用前述捕鱼方法,构成刑法中情节严重的,也会被处以刑事处罚。


钓鱼界有“泥鳅党”一出,三天就能钓出一个水库的说法

一般来说,在钓鱼之前都需要先“打窝”,就是在垂钓区域投放没有鱼钩的饵料,吸引更多的鱼过来,这样才能提高钓鱼效果。大多数时候,人们都是通过手动投放或者使用鱼竿来放置饵料的。

活泥鳅钓鱼,是一种利用泥鳅作为诱饵的方法,将其他鱼类吸引入“窝”。因为泥鳅在许多大型肉食性鱼类的食物列表中,都有着很重要的地位,如翘嘴、鳜鱼、黑鱼、乌贼、军鱼等,都是肉食性鱼类,对泥鳅情有独钟。

正常情况下,泥鳅是不会老实待在一个地方的,所以一些人就会用酒类饲料来喂食灌醉泥鳅,再投放到特定垂钓区域。有的钓鱼者为了省事,甚至直接使用敌敌畏等药水来将泥鳅弄晕。

这些“泥鳅党”,一旦发现一个好的钓点,或者一个资源比较丰富的水库,就会一直盯到底。三天钓完一个水库,这句话完全不是在开玩笑。这种绝户式的钓法,已经和休闲垂钓没有关系了,完全与捕捞无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微信公号联盟
↓↓点击下方,选你喜欢↓↓
法律读品
ID:lawread
民法典实务
ID:minfalaw
民法典应用
ID:gpslaw
法律实务手册
ID:quduzhi
住建法律
ID:buildlaw
法律权威解读
ID:lawzyk
最高审判研究
ID:needlaw
办公室交流群
ID:lawbef
两高实务解读
ID:legallegal
刑事法律事务
ID:crilaw
民法典权威解读
ID:civlaw
法律人诗社
ID:WePoets
民商法律事务
ID:mshlaw
民商实务
ID:gh_2d6282135be0
法律咨询
ID:zhangwqls
民法典实务解读
ID:lawcnc
两高权威解读
ID:lawdna
最新法律适用
ID:lawfit
民法典帝国
ID:minfadiandiguo

秘书参考

ID:gwzldq2020

自然资源法律
ID:ziranlaw

分享收藏点赞在看

法律读品
倾听法治声音,传递法治力量。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