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神节”当晚,多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受处罚!请严格遵守禁放规定!

文摘   2024-08-27 18:09   山东  

8月25日(农历七月二十二),是我国传统民俗节日“财神节”,为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新区人民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红石崖街道办事处与红石崖派出所、龙泉派出所严格按照“零容忍、零懈怠、严管控、严处罚”的工作要求,全员参与,在辖区内积极开展“财神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专项行动,劝阻、制止、查处违规燃放行为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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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案例1




8月25日19时许,红石崖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高某在黄岛区福莱社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相关条例,红石崖派出所对高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2




8月25日19时许,红石崖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赵某在黄岛区福莱社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相关条例,红石崖派出所对赵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3




8月25日19时许,红石崖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杨某在黄岛区福莱社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相关条例,红石崖派出所对杨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4




8月25日18时许,红石崖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张某在黄岛区福莱社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相关条例,红石崖派出所对张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5




8月25日19时许,红石崖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王某在黄岛区福莱社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相关条例,红石崖派出所对王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6




8月25日17时许,红石崖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管某在黄岛区福莱社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相关条例,红石崖派出所对管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7




 

8月25日17时许,红石崖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丁某在黄岛区福莱社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相关条例,红石崖派出所对丁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8




8月25日19时许,红石崖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郭某在黄岛区福莱社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相关条例,红石崖派出所对郭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9




8月25日19时许,红石崖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管某在黄岛区福莱社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相关条例,红石崖派出所对管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10




8月25日17时许,龙泉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张某某在黄岛区西屯村暂住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相关条例,龙泉派出所对张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11




8月25日18时许,龙泉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高某某在黄岛区城子埠村家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相关条例,龙泉派出所对高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12




8月25日19时许,龙泉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周某某在黄岛区红石崖街道龙泉戚家家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相关条例,龙泉派出所对周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13




8月25日19时许,龙泉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逄某在黄岛区红石崖街道西屯村家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相关条例,龙泉派出所对逄某予以行政处罚。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请市民朋友自觉遵守我市烟花爆竹禁放规定,不违规制作、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净化城市环境,为建设美丽岛城奉献正能量!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

(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对民用机场净空区域等特殊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五、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六、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违规燃放举报电话:110。

真诚地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宁的工作生活环境,为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青岛作出应有的贡献。


青岛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或存储不当,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请市民朋友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不违规制作、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净化城市环境。

禁放的是烟花

绽放的是文明

 禁放烟花爆竹从我做起 

 共同建设我们美丽幸福家园!


来源:青岛开发区公安


红石崖街道办事处
青岛西海岸新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官方公众号——发布街道工作动态,传递民生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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