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有哪些经济救助?如何申请?【政策解读】

文摘   2024-11-16 20:02   北京  

为加强做好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权威解读,对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相关的民政社会救助政策解读如下:

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在基本生活出现困难时,除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救助外,可同时申请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并享受政策优待。

一、救助类型

根据申请对象的困难程度,评估其家庭人口数量、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等,分层实施救助。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有能力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审核纳入特困人员供养;

对财产不超标,家庭综合评估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950元/人月)的,审核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财产不超标,家庭综合评估人均月收入达到低保标准但未超过低保标准1.5倍的,审核纳入低保边缘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患者单独纳入低保;

对财产不超标,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或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家庭年收入60%的,审核给予临时救助,可审核认定为支出型困难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与低保对象一并纳入教育、就业、住房、医疗等专项救助范围。

二、政策优待

在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的审核工作中,义务兵优待金、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在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中,对申请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为现役义务兵(不含军官)的,每有一名现役义务兵减除1个低保标准(950元)的收入,降低救助准入门槛。

三、申请方式

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可向任一家庭成员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除户籍地外,还可以向经常居住地、困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自行申请不便的,可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向省内户籍地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在省内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转户籍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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