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1. 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 烈士子女士兵。
这些条件是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的。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此外,对于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符合条件退役士兵,会优先安排工作;对于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役士兵,将予以妥善安置。☞点击此处,加战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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