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
2024年7月8日,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监督抽查时发现,由江苏古枫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宜兴市周铁镇南环路南侧地块市政工程,现场存在以下问题:抑尘措施不到位,现场扬尘四散,内部道路积尘严重;施工现场裸土未覆盖等。
案件二
2024年4月24日,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监督抽查时发现,由南通木易永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的位于宜兴市丁蜀镇的青龙山H地块市政景观配套工程,现场存在以下问题:多点位大型机械作业周边未配备相关抑尘措施,产生明显扬尘;周边围挡喷淋设施未开启;局部裸土未覆盖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处罚决定:
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进行建设,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决定对江苏古枫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南通木易永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下阶段,我局将加大检查力度,持续开展扬尘防治排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格贯彻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保障优良的空气质量,提升群众生活的幸福感。
——来源:宜兴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