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区这4人
聚众哄闹!抢夺文书!
编辑不实视频传播!暴力拒执!
2016年6月27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下称赣榆法院)判决:
一、被告刘某甲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商业银行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二、被告刘某乙、刘某丙、闫某、杨某、董某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刘某甲、董某未履行判决,某商业银行于2016年11月14日向赣榆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现场他们竟然…
2023年8月25日,赣榆法院依法对刘某甲进行拘传时,刘某甲、刘某乙、董某、刘某丙在执行现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聚众哄闹、抢夺执行案件文书,阻碍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刘某丙将录制的相关视频进行编辑、剪辑,并配不实文字后发在网络上传播。
赣榆法院判了!
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判处刘某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判处刘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实施的搜查、扣押、冻结等执行行为及采取罚款、拘传、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均属于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公务行为,被执行人依法应予配合。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或捏造虚假信息进行网络传播,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且在执行现场伙同多名亲属以暴力、威胁等方法聚众哄闹、抢夺执行案件文书,阻碍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又将录制的相关视频进行编辑、剪辑,并配不实文字后发在网络上传播,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案对于企图以暴力或其他方式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具有教育、震慑作用,有利于形成尊重裁判、自觉履行裁判义务的社会氛围。
来源:江苏高院 总值班:胡柳君 宋杰 编辑:徐芳 美术编辑:王禄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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