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只按住院天数计赔的“王佳佳式判法”跟前,只有“扑面寒风凛冽”

百科   2024-08-20 21:43   湖南  
  
河南漯河市37岁女法官王佳佳,在承办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后,被无责的50岁原告党某某割喉。官媒发表《那个如春风一般的女法官走了》表示哀悼。

官方话语和民间舆论却呈现极度撕裂态势。

在漯河市中院对王佳佳办的这案子评查后,郾城区法院发布通报称:“对党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施救费等损失全部予以支持;因其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故酌定按15天计算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王佳佳是依法判案。

由此党某某诉请赔偿18832.93元,只支持了9384.99元,少拿了约半——9447.94元。

案件评查通报,本就属于法院系统内部监督的范畴。老子监督儿子而已。

别说案件评查通报了,哪怕公布判决书,我都不敢轻信裁判公正。因为,我确实遇到过法官撇开笔录、证据,把判决书当小说写的情况。

除非把案件卷宗(笔录、证据等)都公布出来,最好连法庭音视频一并公布,大家才能得出一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结论。

通报先声夺人后,有声音说:党某某住了15天的院,却要29天的钱,是讹人。

我不以为然。一则,29天的住院单是医院开的,又不是他自己开的。二则,诉请标的18832.93元,平心而论,在这年头也不算个什么钱,没有狮子大开口的征象。三则,人身损害计赔项目和标准,七七八八,谅这党某某也搞不清楚;精确到小数点的索赔金额,是司法局派给他的法律援助律师计算出来的;法律援助律师计赔总不会无缘无故,难道就法官聪明,律师白痴?

党某某怎么肇事者没针对、保险公司的人没针对、调解员没针对、法律援助律师没针对,偏偏就自以为是“冤有头债有主”的把法官王佳佳给针对上了呢?这是个值得追问的问题。

随后,有网友曝内幕调解阶段,保险公司的人说,他的权限,只能拍板理赔12000元;要18832.93元,那得凭判决书,让他好走程序。谁知道,一进法院,王佳佳法槌一敲:9384.99元。有论者指出:这违背了“民事不减利、刑事不加刑”的基本原则。

由于这是“网友曝”,也不知最原始出处在哪儿,流传多日,既没见辟谣,也没见证实,所以,也不知道究竟是不是这么回事。但是,信息公开,回应舆论的责任在官方。既然久不见公开和回应,那么,公众也就只好姑且推定它是真的了。

公开、公平、公正;三公原则,公开是排第一位的。

幸好,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公开的。虽然,该网上王佳佳判过的案例,忽然大面积下线了,但幸好有先下手为强的网友截了一些屏。

在这些案例中,可见多起,计算误工费等,王佳佳法官都是以实际住院天数来算的。

有人交通事故住院治疗70天,后来评了九级伤残,医院说限劳一年,王佳佳判,因这人是农民,发生事故前就因其他病在家休养,没上班,一分钱误工费没有。

有人被打多处受伤、骨折,住院57天,回去后在家继续休养三个月不能做事;所谓“伤筋动骨一百天”,但王佳佳算误工费只算57天。

有人交通事故住院133天,出院医嘱休息1-2年,后评十级伤残,但王佳佳按145天计算误工费等。

我因去年代理过一个手指头齐根断掉一根的非典型性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知道这样的计赔方式肯定是错误的。

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得清清楚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哪怕上述第一个案例中的农民,误工费都应按照司法解释的最后一句话来算,农林牧副渔行业,统计局也发布年度平均工资数据的。

就以我代理的那案子来说。断指老头和肇事者是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他当晚送医,次日就出院回家,说是免得浪费钱。手指头断了一根,洗脸、洗澡都没法洗,是老婆在家护理,更不要说做任何事情了。这期间时不时就近到卫生院挂水。快两个月,伤口才初愈。去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评残,答复按相关规定,还得在家休养6个月,等伤情稳定了,才好评残。从评残到结论出来,通常一个月,如果情况复杂,还可以加延一个月。

也就是说,这老头,依法误工费可以算9-10个月的;但按王佳佳法官的判法,只能算12天的。

这样背离法律规定,自说自话乱判案的法官,并不是只有王佳佳一个。

我去年在江苏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南通港法庭打法定继承纠纷案,代理我爸、我姑,起诉独吞的严有华,分割我爷爷奶奶的遗产款。

对于我在银行查到的,严有华支取的我爷爷、奶奶名下存单,严有华一概否认见过、支取,承办法官夏建华行使司法调查权去银行复查后,确认都是他支取的。

首场听证中,原被告三方就形成无争议事实:我爷爷奶奶未对任何一个子女赠与存单。

但夏建华就敢判推定赠与存款给被告严有华。我爷爷、奶奶都没赠与,他在那赠与,岂不是骑到我爷爷、奶奶头上去了,牛掰大了。隐匿、侵吞遗产款依法本应受到制裁、削减份额的被告严有华,相反却得了全部遗产。约30万遗产款,被夏建华七搞八搞,全部变相判给了被告严有华。

而证据规则——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6条规定得清清楚楚:“当事人对于……赠予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即进行赠与事实推定的前提,是基础事实必须能够证明。都没人主张和证明赠与,夏建华凭啥判赠与?怎么排除隐匿、保管之类合理怀疑?

南通市中院以及各基层法院,像钱峰、高雁、孙国祥、顾晓威、曹璐、卢丽、谭松平等等法官的判例,也都是:有人主张赠与但达不到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钱款一概推定为遗产按法定继承分割。

但夏建华就是无视法规和判例,违背证据规则枉法瞎判,我收判决书后,撰文曝光他,直奔十万加,他还说我挑战司法权威,对我司法罚款2万元。

我看他这么个颟顸,随后,关联案件共有房产分割案,在是否申请他回避问题上,和他当庭发生口角,为防他随心所欲乱判了,纠正起来麻烦,上诉还要双倍预交费用,无奈只有先且撤诉——三十六计走为上。案涉房产至今被控制在被告严有华手里,资产价值一路跌跌跌。
上述法定继承纠纷案,上诉后,二审开庭前,发现了夏建华更大的枉法问题。一审阶段,三次听证,一次开庭,没见到被告任何证据;法律事实是根据证据和证据规则塑造的;收一审判决书后,我见作出了对被告有利的事实认定,本就好生纳闷:凭什么?

二审开庭前,我去区法院调阅归档的一审卷宗,才发现,被告严有华提交过1113份伪证,夏建华隐匿了,没组织证据交换、质证、证人出庭,黑箱操作,直接以之为据作出裁判。这个问题我在二审当庭提出后,承办法官钱泊霖组织了质证,这些伪证被全部推翻。

但是,二审结果,却是逻辑不能自洽的维持原判——既说被告证据全部没有证明力不采信;又说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明确,自相矛盾。

亦即:事虽然不是那么回事,但结果就是这么个结果。我从这神操作中,看出了6个大字——“你不服也得服”。

但是,党某某,被折腾了约3个月,仅少拿了3000元—9000元,他偏偏不服,匹夫之怒,血溅五步。

相比起来,我这儿,法定继承纠纷案被夏建华乱判,共有房产纠纷案被迫撤诉资产贬值,我家是浪费了一年半的时间,损失了约20万。我姑姑家也是。

幸亏夏建华遇到的是我,写写文章的离职前媒体人;而不是党某某那样的退伍军人。秀才和兵终究不一样。我是反对杀任何人的,尤其杀害法官。

去年11月,我写文章抨击夏建华前,先下了一封纸质“战书”。文章直奔十万加后,当时分管南通港法庭的崇川法院专委钱徐宁约谈我。夏建华跟我说大话:我是人民,他是人民法官,人民法官不跟人民作战。

我要说的是:法律是代表人民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每一个背离法律,枉法裁判的法官,都是人民公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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