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普法 | 韶关翁源:滥伐林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旅行   2024-08-08 20:41   广东  

近日,翁源县人民检察院收到涂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判决书,翁源县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份,涂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聘请工人砍伐,致使生态公益林被滥伐。经鉴定,被滥伐的面积为19.6亩,总蓄积为96.89立方米。


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容易,修复难。针对涂某某滥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翁源县人民检察院强化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的办案联动,在追究被告人涂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涂某某缴纳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41448元,并责令涂某某依法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出示了相关证据,进行了法庭辩论,发表了出庭意见。

通过庭审,涂某某认识到自己滥伐林木行为的危害性,对犯罪事实和应承担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均无异议,并表示愿意承担生态修复义务。

裁判结果


翁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其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涂某某的行为不仅破坏林业资源,而且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修复生态的民事责任。

翁源县人民法院综合其量刑情节,依法判处涂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令涂某某支付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41448元(已支付);责令涂某某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已履行)。

典型意义

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也会造成森林生物多样性破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诉请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切实担负起检察机关“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最大程度地实现打击违法犯罪、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双赢多赢共赢”局面。

检察官说法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来源:翁源检察

广东梧桐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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