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是全市“敬老月”。为进一步提升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知晓率,充分发挥长期护理保险在弘扬敬老爱老传统美德、提升失能人员生活品质中的重要作用,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在敬老月期间也同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主题宣传。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长期护理保险的具体政策吧。
长期失能是指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人体原本具有的基本生活自理能力部分或全部丧失,既往正常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到限制或缺失,持续较长时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提供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一、保障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1.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人员;
2.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体参保人员;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成年城乡居民、学生儿童(含大学生);
4.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注:按照住院统筹等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自愿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二、缴费方式
1.城镇职工
长期护理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征收,通过个人缴费、单位缴费、财政补助等方式筹资。已按标准划转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无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通过划转医保统筹基金和按照对应个人账户划转标准由个人自愿缴费。
2.城乡居民
长期护理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征收,通过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实现。
成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元,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一并缴纳。学生儿童(含大学生)居民长期护理保险个人不单独缴费。
三、申请待遇要求
1.参保人员申请待遇时,应已连续参加我市长期护理保险2年,并处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期间应持续缴费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2.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持续6个月(含)以上,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应首先进行失能等级评估。
四、申请办理材料
1. 参保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2.有效的病情诊断证明、相关医学检查检验报告、入出院记录等完整病历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3.其他相关材料。
五、办理流程
1.评估申请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或代理人)可在居住地所在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或通过“四川医保”手机APP申请失能等级评估。
2.受理审核
参保人员提交失能等级评估申请后,由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对失能等级评估资料进行初审。
初审过程中,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将通过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失能人员开展前置调查,了解失能人员实际状况,杜绝假失能人员进入评估环节。
3.现场评估
经审核通过后,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将组织专业评估人员上门采集评估信息。
4.结论公示
评估信息上传信息系统后,由失能等级评估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评估结果,对达到评估结论为重度失能三级、二级、一级,以及中度失能三级、二级、一级的参保人员(学生儿童(含大学生)为重度失能和中度失能),由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在失能人员居住地进行评估结果公示,并负责在公示期结束后将评估结论送达参保人员。
注: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居住地所在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复评。
①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在公示期内向公示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实名反映。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经审核确认后受理,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评,参保人应当按照要求配合做好复评工作。
②参保人员(或代理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评估结论送达5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所在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复评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评。
复评结论为最终结论,不再进行公示。
5.确认服务计划
选择居家护理的参保人员,其指定的居家护理服务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规范化培训,由居住地所在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协助参保人员(或代理人)确认规范化培训、专业护理服务和辅助器具服务计划。
6.到龄评估对象及评估标准
4岁以下的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年满4周岁时应适用《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未成年人失能综合评估规范》重新进行失能等级评估。4—17岁的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年满18周岁时应适用《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重新进行失能等级评估。
7.持续评估对象及评估流程
待遇享受人员最近一次评估结论满24个月后30日内,区(市)县医保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实施持续评估,持续评估流程和规则参照初次评估有关要求。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待遇申请条件
1.未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以及连续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不足2年的;
2.已按照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
3.申请待遇时,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的;
4.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持续不足6个月的;
5.提供虚假材料的;
6.距上次评估结论作出未满6个月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的。
七、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窗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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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