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取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1、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
2、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上,按规定参保足额缴纳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且年满60周岁人员。
3、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下,按规定参保、且缴费年限在十五年以上、年满60周岁的人员。
二、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终身支付。计发办法: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现阶段基础养老金标准见下表:
领取年龄(周岁) | 基础养老金标准(元/月) |
60-69 | 176 |
70-79 | 186 |
80-89 | 196 |
90周岁以上 | 206 |
三、丧葬补助金
凡具有金台区行政区域内户籍,且已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正常死亡后,在30日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户籍注销等相关手续,可享受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标准:1400元。
政策咨询电话:0917-3416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