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一审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提出抗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判处准许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改判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期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来源: 听见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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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一审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提出抗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判处准许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改判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期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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