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宜区人民法院
曲水县人民法院
尼玛县人民法院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尼玛县法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姜波 出生日期:1992年11月13日
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县柏悻镇四合村2组5号
身份证号码:50022319921113635X
执行标的:1198987.28元
执行案号:(2024)藏0629执19号
悬赏期限:至执行完毕
悬赏条件:提供被执行人姜波下落及藏匿地点的,经尼玛县法院查证属实并控制住被执行人姜波,向举报人支付3000元赏金;提供尼玛县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姜波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执行到位金额的10%支付赏金。
联系人:拉法官
举报电话:157 0806 7259
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的范围
●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
●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库存商品产品原材料等;
●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以及与他人共有财产情况;
●有证据证明是属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其他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举报人不能获得悬赏金的情形
●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举报人不能获得奖励;
●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的;
●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
●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赏金的情形。
其他
●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计算奖励额度;
●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奖励的,事前发现的不予赔偿,事后发现的收回赏金;
●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财产进行举报的,奖励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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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陈 昕
责编:邓秀均
校对:聂吉敏
来源: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曲水法院、尼玛县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