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堵塞,
物业疏通后又再次堵塞,
污水倒灌致房屋受损,
房主、楼上住户、物业公司
责任如何划分?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9日8时左右,家住某小区9楼的老李家中厕所出现溢水现象,物业上门疏通后告知其家属还需另请专业人员进行彻底疏通,但家属未另请专人进行疏通即外出。
物业公司保洁人员帮助6栋904室业主清理室内污水
2023年10月1日,其家属回家后发现房屋公卫下水管道再次溢水,老李再次通知物业公司予以处理,物业公司遂请专人上门疏通道并安排保洁人员对其房屋进行打扫。
在疏通管道时,物业公司及专业人士经现场勘验、排查发现该4号房室内公卫共用下水管道8楼至9楼中间处有生活垃圾堵塞物。
后老李委托评估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评估,确认其损失为44669元,并支出评估费4000元。
室内木地板、衣柜、房门等物被污水浸泡致损
老李遂将楼上15名住户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诉请赔偿房屋装修损失和物价评估劳务费共计48669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造成老李房屋污水外溢被淹的直接原因,系两人在2023年9月29日未听从物业公司建议请专业人员再次疏通公卫下水管道,反而离家两天,导致污水溢时未及时有效处理。
老李对自身损失的扩大具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情认定老李自负60.8%的责任,自行承担29587元。
15名楼上住户与老李共同使用案涉下水管道排放污水,均应尽到注意义务,保证共同使用的下水管道畅通。案涉下水管道因生活垃圾堵塞,楼上住户可能实施了向排污管内遗撒堵塞物的行为,对下水管道堵塞存有因果关系。
其中,楼上住户李某提交了2023年度家中水、电消费情况,证明其并未实施侵权行为。法院查明2023年9月、10月李某家中的已用电费显示为零,可以推定在此期间李某家中并未住人,未实施遗撒堵塞物的行为,认定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余14名楼上住户因不能证明自身不是侵权人,法院酌情认定14名业主各自承担2.8%的赔偿责任,分别向老李赔偿1363元,合计19082元。
案涉下水管道属于本单元业主共有部分,在该部分下水管道堵塞或损坏时,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疏通并维修。
物业公司在两次收到老李家中管道出现堵塞溢水的情况后,均积极安排了工作人员疏通下水管道或帮助联系维修专业人员进行疏通,应认定物业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
此外,物业公司也并非案涉下水管道的使用人,对该下水管道的堵塞没有过错。故对老李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送达判决书后,户主、14名楼上住户、物业公司均未提起上诉。14名楼上住户应赔偿的19082元也已全部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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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7日
案例来源:华容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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