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负责人与矿山局激烈讨论!

文摘   2024-12-24 17:27   江苏  











原标题:安全设备要有台账可追溯

近日,山东省济宁市一处国有煤矿会议室里传来激烈的讨论声,原来是该矿一位负责人与来执法检查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监察执法三处二级调研员张在贵正在讨论一个问题。

经询问得知,监察执法三处监察员在该矿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未建立安全设备台账和追溯、管理制度,未对安全设备购置、入库、使用、维护、检测等进行全流程记录、存档;在清理煤仓作业时,未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对此,监察员要求该矿建立安全设备台账和追溯、管理制度,对安全设备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定清理煤仓作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没有规定必须建立安全设备台账和追溯、管理制度,也没要求清理煤仓作业时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这位负责人说。
“哪一条是这样规定的?”张在贵问,并递给他一本《条例》。
“奇怪,我明明记得《条例》中有这样的规定啊……”这位负责人边翻边嘟囔着。
“还是我来给你找吧。”张在贵几下便翻到《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对这位负责人耐心地说,“这是新增加的有关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和主要生产系统、危险作业的条款,是深刻吸取其他煤矿井下皮带着火、煤仓溃仓事故教训的具体措施。”
看到确切依据后,这位负责人摸了摸头,笑着说:“真不好意思,我对新修订的《条例》还不太熟悉……”
“这种情况虽然不多见,但充分暴露出个别煤矿负责人不认真学法、不懂法的问题。”张在贵说,“监察执法三处除加大执法力度外,还想方设法给煤矿人员讲法普法。”
随后,针对“清理煤仓作业时,未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问题,监察执法三处对该矿实施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以来,监察执法三处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特别是《条例》出台以来,他们立足推动《条例》落实落地,严格开展监察执法、督导帮扶、宣贯指导,多次深入辖区煤矿开展宣讲,结合灾害特点、安全生产形势,深入宣讲《条例》出台的背景、重要意义、条款释义等,督促煤矿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持续强化重大安全风险全过程动态闭环管控。截至目前,监察执法三处辖区煤矿已连续37个月实现安全生产。
张在贵介绍,监察执法三处此前联合济宁市能源局通过专家讲座、“矿长大课堂”、警示教育会、法律法规宣讲等形式,集中宣讲《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主要修改章节、主要内容等,参训人员达5000人次,并坚持“逢查必宣”“逢查必考”,以此检验培训效果。
与此同时,监察执法三处每周组织全体监察员至少开展一次学习,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条例》等法律法规,定期开展执法文书分析点评活动和优秀执法案卷评比活动,强化执法监督和法制审核,不断提高执法效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必须先充实好自己,再去煤矿给他们宣讲法律知识。只有大家都懂法守法,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才会实现根本好转。”监察执法三处负责人说。

记者:高文静 通讯员:刘宝平

来源:中国煤炭报12月21日三版 原标题《安全设备要有台账可追溯——山东局监察执法三处执法见闻》 责任编辑:麻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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