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白芦煤业有限公司300万吨/年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你公司《关于对<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白芦煤业有限公司300万吨/年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的申请》(华昱白芦综〔2024〕8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项目位于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属于山西晋北煤炭基地平朔矿区,设计井田面积9.746平方公里,设计可采储量3584.57万吨(已扣除禁采区、保护煤柱等),设计开采规模300万吨/年,服务年限8.5年。设计开采石炭系上统太原组4-1号、4-2号煤层,属低瓦斯矿井。项目采用斜井开拓方式、长壁综采放顶煤和长壁综采一次采全高采煤工艺,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全井田共划分为一个开采水平5个采区,4-1号煤层划分为一采区和三采区2个采区,4-1号煤层三采区为首采区,服务年限3.3年。项目利用现有工业场地,不新增占地。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主井场地1座70平方米危险废物贮存库和1座封闭式黄土堆存库,新建副井场地1座70平方米危险废物贮存库和生活污水处理站至主井场地污水回用管网等环保工程。
项目总体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生产能力由180万吨/年核增至300万吨/年,属于国家保供煤矿。项目实施将对生态、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一)生态影响。项目位于朔平台地煤炭开发与风沙控制及农林牧业生态功能区,为低山丘陵地貌,土地利用类型以旱地、其他草地为主。项目首采区和全井田开采形成的地表沉陷面积分别为99.3309公顷和570.3125公顷,最大地表下沉值分别为4.512米和6.787米,以轻度影响为主,沉陷主要表现为沉陷裂缝。项目评价范围内分布有永久基本农田、村庄、工业场地、工矿企业、公路等环境保护目标,项目实施将对上述环境保护目标和局部区域生态等造成不利影响。(二)水环境影响。井田位于神头泉域三级保护区,无河流分布。具有供水意义的含水层主要为二叠系下统山西组砂岩裂隙含水层、石炭系上统太原组砂岩裂隙含水层和奥陶系中统上马家沟组石灰岩岩溶裂隙含水层。煤炭开采将破坏二叠系上石盒子组、下石盒子组和山西组裂隙含水层,以矿井水形式排至矿井水处理站。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危险废物贮存库等区域,若发生渗漏将对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矿井水、生活污水等若直接排放,将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运营期原煤转载、运输等环节产生的扬尘等,工业场地、煤炭外输等产生的噪声等,将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按照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要求,做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恢复和补偿,确保数量不减少、功能不降低。结合开采时序,对井田范围内的村庄、公路、工业场地和工矿企业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要求,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和修复措施,减缓对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乡土物种,重建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恢复生物多样性,初期采取加强管护等措施确保取得修复成效,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建立地表移动变形观测和生态监测系统,针对地表沉陷区建立长期跟踪监测机制,加强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和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评估,根据影响情况必要时优化调整开采方案或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在开采过程中应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加强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导水裂缝带发育高度观测,以保护具有供水意义的含水层为主要目标,及时对观测、监测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必要时优化相关措施。落实4-1号、4-2号煤层开采措施,沿导水构造留设足够的防隔水煤(岩)柱,严禁在带压区采取疏水降压的采煤方法,严禁在非带压区采用渗坑、渗井及废弃钻孔向奥陶系灰岩含水层排放矿坑水,做好泉域相关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奥陶系岩溶水资源。制定杏园村、杏园新村、一半岭村、西孙庄村、西家寨村居民应急供水预案,保障居民用水。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要求,对工业场地等区域实施分区防渗措施,对危险废物贮存库、污(废)水处理站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制定并落实井田及周边区域地下水水质、水位跟踪监测计划,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根据监测结果对开采方案和地下水保护措施进行必要的优化。(三)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参照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汾河流域治理攻坚战的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要求:“在汾河干流河道水岸线以外原则上不小于一百米、支流原则上不小于五十米,划定生态功能保护线,建设缓冲隔离防护林带和水源涵养林带,改变农防段种植结构,提高汾河流域河流自净能力”。矿井水经现有150立方米/时矿井水处理站处理后优先回用于井下洒水、黄泥灌浆用水、职工洗浴用水、洗衣用水、绿化用水和消防用水等,无法综合利用部分通过现有入河排污口达标排放。生活污水经现有25立方米/时主井场地生活污水处理站和10立方米/时副井场地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加强相关设施运行维护,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利用现有的应急事故池,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收集处置。(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扬尘污染防治,对施工期物料采取苫盖等措施,原煤采用筒仓及依托的全封闭储煤场贮存,场内输煤采用全封闭皮带输送机,转载点和跌落点全封闭、设置喷雾洒水降尘设施。原煤外运优先采用新能源车辆。鼓励优先选用新能源施工机械。落实《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开采4-1号、4-2号煤层时,要加强瓦斯监测。项目供热采用天然气蒸汽锅炉、太阳能热和电加热等方式,不设置燃煤锅炉。(五)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工业场地厂界噪声达标。运营期掘进矸石不出井,全部充填井下废弃巷道。脱水后的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与生活垃圾交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矿井水处理站煤泥脱水后掺入原煤送协议选煤厂。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开展长期跟踪监测。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同主体工程一体纳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相关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项目实施改扩建,应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项目4-1号、4-2号煤层服务年限期满后,其他煤层继续实施开采的,应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六、我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鲁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七、你单位收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要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鲁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八、其它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仍按照晋环函〔2010〕1049号、晋环函〔2013〕1180号、朔平环评函〔2019〕7号执行,待平朔矿区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后,须对照规划批复进一步完善本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