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医药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
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文末附21级前毕业文件及期刊目录)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质量,加强和规范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学术论文写作能力的培养,鼓励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对博士、硕士研究生(含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规定如下:
1.发表的学术论文应是研究生为第一作者,且第一署名单位为浙江中医药大学,包括校内单位和附属单位(如浙江中医药大学基础医学院、浙江中医药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广兴中医院等)。
2.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须发表2篇(含)以上除综述以外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一级期刊(期刊要求见本规定第4条,下同)。若发表在SCI或EI收录期刊且符合上述要求的学术论文1篇,可相当于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
硕博连读各专业研究生,针灸推拿学、中医骨伤科学、中西医结合临床、中药学及中医临床基础(部分研究方向,详见培养方案)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要求在SCI或EI收录期刊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
3.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须在二级及以上期刊发表1篇(含)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至少1篇是除综述以外的学术论文。
如硕士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或EI收录的可以为第二作者,但第一作者需为导师组成员或博士研究生。
4.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期刊范围包括下列期刊目录:
(1)浙江中医药大学《国内期刊分级名录》(2011年版)(仅适用2014级及之前)
(2)浙江省卫生厅《医学卫生刊物名录》(2012年修订稿)
(3)浙江中医药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名录》(2015年版)
5.鉴于期刊目录会有一定的变动,故研究生入学后6年以内上述期刊发布的目录均为有效。
6.硕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若被SCI或EI收录的期刊录用,即视作发表,博士研究生需提交检索证明。
7.刊载学术论文的期刊须在5月底(夏季申请学位)或11月底(冬季申请学位)出版见刊。
8.在上述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各学院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高于上述基本要求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经学院教授委员会通过并报学校研究生处备案后在院内执行。
9.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相关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另行制定。
10.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2016届研究生起开始执行,凡与此相关的政策皆以本规定为准,原《浙江中医药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中大发〔2012〕8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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