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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第二批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2024年以来,蚌埠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市场监管局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了一系列典型案件,有力地保护了各类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现将2024年度第二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权“统一”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23日和6月21日,五河县市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对五河县武桥镇某生活超市展开现场检查。发现在售的“君乐冠”牌冰红茶、青梅绿茶饮料产品共计17箱,该商品的包装箱及瓶体标签均标注“统一集团食品有限公司”字样,然而当事人却无法提供上述商品合法使用“统一”注册商标的证明文件。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五河县市监局依法没收侵权产品,没收违法所得65.00元,并罚款900.00元。
典型意义:驰名商标是企业经过长期努力和创新所积累的宝贵品牌财富。未经授权使用他人驰名商标或相似标识,不但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还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对这类案件进行严格打击,能够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企业的正当利益。
禹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某整形美容门诊部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美容仪器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16日,禹会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蚌埠某整形美容门诊部使用标识为“Paulnsvie”的美容仪器侵犯了“深圳半岛医疗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现场鉴定出具鉴定证明,1台标识为“Paulnsvie”的美容仪器为侵权商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仪器销售商主体资质证明材料、购进票据、产品合格证及说明书等材料。经查,侵权商品是当事人在2023年10月的南京美博会期间购进的,购进侵权商品时未索要产品的相关材料和销售票据。当事人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仪器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没收侵权标识为“Paulnsvie”的美容仪器一台,并处罚款2400元。
典型意义:在本案中,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通过权利人的投诉以及专业鉴定,迅速确认了商标侵权行为。这充分表明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执法人员与权利人紧密合作至关重要。同时,也凸显了经营者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的重要性,这不仅是合规经营的要求,更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关键环节。
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权“龙口粉丝”地理标志商标案
案情简介: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于2024年7月30日和31日分别对五河县某生鲜百货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在干鲜销售区货架上摆放的龖口粉丝(产地:河南商丘)价格签标注:龙口粉丝。“龙口粉丝”是经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92号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山东省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莱阳市、莱州市现辖行政区域,执行标准为GB/T 19048 - 2008,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经营的龖口粉丝商品执行标准为龖口粉丝执行标准为:Q/SSKF001S,且产地:河南商丘,不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五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龙口粉丝”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如果冒用侵权,就可能对特色行业发展构成伤害。宣传发动消费者参与知识产权保护(举报),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体现了区域内外地理标志同等保护的原则。
禹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禹会区某百货超市销售冒用地理标志名称的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7日,禹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蚌埠市禹会区某百货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白莲坡贡米”正在销售,经执法人员现场查询,当事人无证据证明该大米产自白莲坡。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大米是某农户上门推销的,该农户自称是白莲坡贡米,但无法提供产地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没收冒用地理标志名称的大米约15斤;没收违法所得13.59元,并处罚款51.6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白莲坡贡米”是蚌埠市知名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通过对辖区经营户的日常巡查,及时制止了侵权行为的进一步蔓延,有效的保护了本地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合法利益。
怀远县荆山某生活超市未经权利人许可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12日,怀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怀远县荆山某生活超市销售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特许商标标识的“冰墩墩”玩具1个,该超市现场提供不出许可证明资料。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冰墩墩”玩具是当事人从网上购买放置于店内销售的,采购价20元/个,销售价23.8元/个。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第十二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怀远县市场监管局拟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北京2022年冬奥会特许标志的“冰墩墩”玩具1个;罚款300元。
典型意义:向经营者宣传普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相关法规及要求;提高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力度;彰显市场监管领域对保护知识产权的广度和力度;对其他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违法行为起到警示作用。
蚌埠市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蚌埠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获得名称为 “酒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 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217039.4。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4年3月1日,请求人就蚌埠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与该专利产品相似的“生态原浆浓香型白酒”产品,向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纠纷处理请求,当日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并立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销售的白酒酒瓶侵犯了其专利号为ZL201530217039.4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被请求人认为其销售的产品与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的背景颜色、原浆酒字体等整体布局排列存在较大差异,不在其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邀请了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并将相关材料送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鉴定。经审理,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通过涉案专利主视图图案与被控侵权产品酒盒主视图图案比对,消费者第一视角观察到的应为由背景色构成的整体图案、“原浆酒”字体、圆圈内年份图案,这些图案在普通消费者的视觉体验上,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酒瓶无明显区别,加之两者设计思路的一致性,可以判断出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2024 年5月24日,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裁定,认定被请求人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
典型意义:在生活快销品等类别上,独特的外观设计能够增加产品的辨识度,是消费者购买决策的重要因素。本案依法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对鼓励企业进行外观创新,提升市场竞争力具有积极推动作用。执法人员主动寻求第三方技术支持,确保了案件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被请求人最初以“商标图形不同、瓶身图案不同、圆形图案内不同、产品名称不同”为理由,认为其产品不侵权。体现出部分小微经营者对专利保护缺乏足够认识。本案通过裁决说理,提醒广大经营者要加强法制思维,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认真审查自身产品与他人知识产权的关系,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固镇县某生活便利店侵犯“六个核桃”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河北某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向中国(安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蚌埠分中心固镇县工作站(以下简称“固镇工作站”)提交维权援助申请,请求处理与固镇县某生活便利店商标侵权纠纷事宜。2024年5月14日下午,固镇工作站工作人员到固镇县某生活便利店进行现场查看,经查:固镇县某生活便利店销售的饮品包装上标注有“六个纯核桃”字样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六个核桃”文字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该店的行为涉嫌侵犯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固镇工作站工作人员认为固镇县某生活便利店销售行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店之前购进20箱,已对外销售4箱,货值金额1200元。鉴于违法货值不大,数量不多,且该店主动对所售商品张贴召回公告,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建议双方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调解结果及司法确认:经调解,2024年6月21日双方达成协议:固镇县某生活便利店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人民币2000元;河北某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不再追究固镇县某生活便利店的本次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2024年6月27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对该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典型意义: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鉴于便利店违法货值不大且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建议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这一举措既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人性化执法的理念。此外,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进一步确保了协议的法律效力,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可靠的范例。
指导蚌埠某公司成功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
案情简介:蚌埠某公司成立于2017年,是一家纯贸易型企业,因公司销售产品所使用的图片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被美国德克萨斯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立案。2024年6月24日,该公司向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安徽分中心蚌埠工作站就如何应对、减少损失,提交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申请书。经审查,该公司的申请指导事项属于工作站业务范围,且符合受理条件,工作站当即受理并根据指导案件的技术领域和专业要求,组成指导专家组,依据申请事项、申请材料做出指导意见。7月5日上午,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安徽分中心、蚌埠工作站就该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侵权,如果构成了侵权如何减少公司的损失进行联合应对指导,于7月12日形成正式指导意见书。2024年8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不再追究该公司法律责任,并免去了高额的赔偿金,成功挽回了约100万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一是快速响应,提高指导效率。蚌埠工作站收到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申请书后第一时间奔赴现场了解情况,急企业之所急,同时联合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共同为企业排忧解难,让企业安心。二是调配资源,充实技术力量。考虑到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地域性和专业性,蚌埠工作站邀请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专家上门协助进行案件应对指导,分别从起诉动机、侵权事实、侵权产品销售情况、平台资产冻结情况等方面进行现场调查并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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