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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关乎民生权益保护,及时解决农民工忧“酬”,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日,固镇法院任桥法庭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悉,2018年,原被告在南京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吴某于2018年至2020年在江苏承包工地期间联系原告许某,要求许某联系工人为其承包的工地从事墙面外墙保温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按面积计算,每个工地单价为每平方米20-22元不等,后原告许某按照约定联系工人进行施工。
2022年1月26日,原被告双方对平昌工地、盱眙工地等多个工地的劳务费进行了结算,吴某向许某出具结算单一张,确认尚欠原告许某劳务费411610元,吴某承诺所有账全部由其支付,该款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固镇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经结算吴某尚欠许某劳务费411610元,被告吴某对此书面予以确认并承诺所有账全部由其支付,吴某理应按照约定向许某支付工资劳务费411610元,故对许某要求吴某支付尚欠的411610元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故判决被告吴某支付以41161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自本案立案之日即2024年2月7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较为适宜。
最后,被告吴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应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许某劳务费41161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提醒:劳务合同,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以书面、口头、微信、短信、电话等形式达成协议,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另一方按照约定给付报酬的合同。通俗来说,劳务合同就是雇佣合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打零工”。
广大农民工兄弟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如果遇到拖欠工资的情况时,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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