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文化   2024-11-09 10:07   河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

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遏制洗钱以及相关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预防恐怖主义融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反洗钱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第四条 反洗钱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反洗钱措施与洗钱风险相适应,保障正常金融服务和资金流转顺利进行,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反洗钱义务。

第七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反洗钱调查信息等反洗钱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监督管理和行政调查工作。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相关刑事诉讼。

国家有关机关使用反洗钱信息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第八条 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机关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反洗钱宣传教育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洗钱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洗钱活动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并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对在反洗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的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和安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境内金融秩序的,依照本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规定,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规定,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中落实反洗钱审查要求,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应当将线索移送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制定或者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制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规定。

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处理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建议,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请求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其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开展反洗钱资金监测,负责接收、分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移送分析结果,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提供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相关的补充信息。

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应当健全监测分析体系,根据洗钱风险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分析工作,按照规定向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反馈可疑交易报告使用情况,不断提高监测分析水平。

第十七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职责,可以从国家有关机关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家有关机关应当依法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家有关机关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依法向履行与反洗钱相关的监督管理、行政调查、监察调查、刑事诉讼等职责的国家有关机关提供所必需的反洗钱信息。

第十八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支付凭证等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支付凭证等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前款规定的申报范围、金额标准以及通报机制等,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海关总署规定。

第十九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法人、非法人组织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制度。

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保存并及时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如实提交并及时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按照规定管理受益所有人信息。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有关机关为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法使用受益所有人信息。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时依法查询核对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现受益所有人信息错误、不一致或者不完整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反馈。使用受益所有人信息应当依法保护信息安全。

本法所称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者实际控制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享有法人、非法人组织最终收益的自然人。具体认定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涉嫌洗钱以及相关违法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将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接受移送的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报送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对金融机构实施风险监测、评估,并就金融机构执行本法以及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评价。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约谈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反洗钱工作直接负责人,要求其就有关事项说明情况;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

第二十二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被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调取、保存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中的有关数据、信息。

进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应当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评估国家、行业面临的洗钱风险,发布洗钱风险指引,加强对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指导,支持和鼓励反洗钱领域技术创新,及时监测与新领域、新业态相关的新型洗钱风险,根据洗钱风险状况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严重洗钱风险的国家或者地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征求国家有关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将其列为洗钱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 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可以依法成立反洗钱自律组织。反洗钱自律组织与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协同开展反洗钱领域的自律管理。

反洗钱自律组织接受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六条 提供反洗钱咨询、技术、专业能力评价等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地提供服务;对于因提供服务获得的数据、信息,应当依法妥善处理,确保数据、信息安全。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上述机构开展反洗钱有关服务工作的指导。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牵头负责反洗钱工作,根据经营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相应的人员,按照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评估洗钱风险状况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根据需要建立相关信息系统。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社会审计等方式,监督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一)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

(二)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活动;

(三)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问。

客户尽职调查包括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涉及较高洗钱风险的,还应当了解相关资金来源和用途。

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应当根据客户特征和交易活动的性质、风险状况进行,对于涉及较低洗钱风险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简化客户尽职调查。

第三十条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持续关注并评估客户整体状况及交易情况,了解客户的洗钱风险。发现客户进行的交易与金融机构所掌握的客户身份、风险状况等不符的,应当进一步核实客户及其交易有关情况;对存在洗钱高风险情形的,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交易方式、金额或者频次,限制业务类型,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应当在其业务权限范围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平衡好管理洗钱风险与优化金融服务的关系,不得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明显不相匹配的措施,保障与客户依法享有的医疗、社会保障、公用事业服务等相关的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

第三十一条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核实代理关系,识别并核实代理人的身份。

金融机构与客户订立人身保险、信托等合同,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应当识别并核实受益人的身份。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依托第三方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应当评估第三方的风险状况及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能力。第三方具有较高风险情形或者不具备履行反洗钱义务能力的,金融机构不得依托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三方应当向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客户尽职调查信息,并配合金融机构持续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可以通过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税务、移民管理、电信管理等部门依法核实客户身份等有关信息,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推动相关部门为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金融机构解散、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客户单笔交易或者在一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制定并不断优化监测标准,有效识别、分析可疑交易活动,及时向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应当保密。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关注、评估运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等带来的洗钱风险,根据情形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洗钱风险。

第三十七条 在境内外设有分支机构或者控股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总部或者集团层面统筹安排反洗钱工作。为履行反洗钱义务在公司内部、集团成员之间共享必要的反洗钱信息的,应当明确信息共享机制和程序。共享反洗钱信息,应当符合有关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并确保相关信息不被用于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以外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 与金融机构存在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金融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准确、完整填报身份信息,如实提供与交易和资金相关的资料。

单位和个人拒不配合金融机构依照本法采取的合理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可以采取限制或者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并根据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金融机构提出。金融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处理,并将结果答复当事人;涉及客户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的,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当事人。相关单位和个人逾期未收到答复,或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议的,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机关要求对下列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一)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并由其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

(二)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对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申请复核。对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有关程序提出从名单中除去的申请。对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认定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

第一款规定的名单所列对象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使用被限制的资金、资产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基本开支及其他必需支付的费用。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法进行权利救济。

第四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识别、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及时获取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名单,对客户及其交易对象进行核查,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规定的特定业务时,参照本章关于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相关规定,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洗钱风险状况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行为,需要调查核实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向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发出调查通知书,开展反洗钱调查。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反洗钱调查,涉及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必要时可以请求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予以协助。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反洗钱调查,在规定时限内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开展反洗钱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接受调查。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

(二)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或者特定非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四十五条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或者发现其他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接受移送的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反馈处理结果。

客户转移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的,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接受移送的机关接到线索后,对已依照前款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结。接受移送的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立即通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国家有关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协调反洗钱国际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与有关国际组织活动,依法与境外相关机构开展反洗钱合作,交换反洗钱信息。

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四十八条 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有关机关在依法调查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过程中,按照对等原则或者经与有关国家协商一致,可以要求在境内开立代理行账户或者与我国存在其他密切金融联系的境外金融机构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 外国国家、组织违反对等、协商一致原则直接要求境内金融机构提交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扣押、冻结、划转境内资金、资产,或者作出其他行动的,金融机构不得擅自执行,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除前款规定外,外国国家、组织基于合规监管的需要,要求境内金融机构提供概要性合规信息、经营信息等信息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后可以提供或者予以配合。

前两款规定的资料、信息涉及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限制或者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规范;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牵头负责反洗钱工作;

(三)未按照规定根据经营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相应人员;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洗钱风险评估或者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

(五)未按照规定制定、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标准;

(六)未按照规定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或者社会审计;

(七)未按照规定开展反洗钱培训;

(八)应当建立反洗钱相关信息系统而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完善反洗钱相关信息系统;

(九)金融机构的负责人未能有效履行反洗钱职责。

第五十三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可疑交易。

第五十四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限制或者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

(一)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与其进行交易,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或者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二)未按照规定对洗钱高风险情形采取相应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四)违反保密规定,查询、泄露有关信息;

(五)拒绝、阻碍反洗钱监督管理、调查,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

(六)篡改、伪造或者无正当理由删除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

(七)自行或者协助客户以拆分交易等方式故意逃避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五十五条 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致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本机构得以掩饰、隐瞒的,或者致使恐怖主义融资后果发生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涉及金额不足一千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金额一千万元以上的,处涉及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实施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实施限制、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规定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还可以根据情形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实施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实施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等处罚。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依照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还可以根据情形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实施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实施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等处罚。

前两款规定的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勤勉尽责采取反洗钱措施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擅自采取行动的,由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处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境外金融机构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国家有关机关的调查不予配合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并可以根据情形将其列入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名单。

第五十八条 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未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受益所有人信息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或者不实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勤勉尽责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危害程度以及整改情况等因素,制定本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实施或者通过非法渠道实施洗钱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在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履行本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一)银行业、证券基金期货业、保险业、信托业金融机构;

(二)非银行支付机构;

(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六十四条 在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履行本法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一)提供房屋销售、房屋买卖经纪服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

(二)接受委托为客户办理买卖不动产,代管资金、证券或者其他资产,代管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为成立、运营企业筹措资金以及代理买卖经营性实体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

(三)从事规定金额以上贵金属、宝石现货交易的交易商;

(四)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洗钱风险状况确定的其他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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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
学生资助政策调整主要内容有哪些?3部门解读来了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公布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发文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规范汉字书写教育

国务院关于《杭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沈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入库参考案例解读:网络销售型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与处理

入库参考案例:刘某甲等诈骗案

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第一批)

入库参考案例解读:游戏代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入库参考案例: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河南省职称评审专业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肥胖症诊疗指南(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数据局就《数据领域名词解释》公开征求意见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
最高检发布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辅助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博士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三部门联合印发《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
11月1日起,火车票不用打印报销了!
一批违法招聘案件被集中查处
事关你的房贷!LPR迎来年内第三次下降
司法部、商务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国务院: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订草案)》
辽宁省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意见》
最高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文!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
入库参考案例解读:撤销缓刑情形中犯新罪与发现漏罪并存的处理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4年1-9月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
入库参考案例:车某玲诉朱某芳相邻关系纠纷案
入库参考案例解读:从法官现场炒辣椒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运用
入库参考案例:夏某兵行贿案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发布!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2023年度审核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名单
郑州市司法局、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法律咨询服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告
关于全面推进美丽河南建设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部长公布4方面增量政策举措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
收藏!河南省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指南来了
关于房地产,财政部通报三方面政策措施
财政部部长表态:绝不仅仅是这四点!
多家银行发布公告:存量房贷利率10月25日起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公告〔2024〕第6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国家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2024年第三季度见义勇为勇士榜事迹

入库参考案例选介:秦某江诉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入库参考案例选介:于某非法持有枪支准许撤回起诉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

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2018-2023年不动产纠纷相关案件数据

诱导参保人员住院骗保、过度诊疗、无效诊疗、无证行医……乌鲁木齐曝光5起典型案例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四项金融支持房地产政策出台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旅游纠纷典型案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及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烈士褒扬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多项重磅金融政策密集出台,一图读懂→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产品质量典型案例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名单
鼓励高校加强这类学科专业优化调整!河南发文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

央行降准!最新解读来了

非因工作需要,学校保安不应进入教学区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定

2023年度北京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入库参考案例选介:林某鑫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答记者问

入库参考案例选介:某途教育公司诉王某华劳动争议案

国庆准备火车出行的注意,改签有新变化!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

“两高”联合发布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做好续贷工作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将下调存款准备金率

央行:降低存量房贷利率、统一房贷最低首付比例

自然资源部向社会提供永久基本农田查询服务

公安部公布6起危害粮食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刚刚,财政部通报八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

国家药监局公布4起药品违法案件典型案例

国家七部委:加快推进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推广转化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践行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意见

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标”再修订,新增这些标准→
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入库参考案例选介:张某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入库参考案例选介: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关于印发《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的通知

事关AI生成合成内容!网信办:新规征求意见

超级棒的工具,推荐给大家!

关于2023年度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监督调研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授予下列人士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

监察法修正草案首次亮相 共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

入库参考案例选介:李某华贪污案

入库参考案例选介:阮某海、叶某玲诉叶某仙、叶某华相邻通行纠纷案

2024年“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典型案例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动网络交易平台企业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发布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
《军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最高检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
最高检发布新时代检察传播创新事例

两高三部发布《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和《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

重大调整!2025年,这一省取消高考补报名

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

司法部负责人就《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答记者问

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

中组部、人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支持香港仲裁典型案例
入库参考案例选介: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诉杨某鹏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入库参考案例选介:朱某飞故意伤害、马某民正当防卫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黑龙江通报6起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答记者问
最高奖补100万!这类专业,获支持!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
入库参考案例选介:王某诉彭某、詹某、宁某、第三人某县民政局收养关系纠纷案
入库参考案例选介:陈某交通肇事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认定犯罪数额、情节标准的指引
《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发布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河南省纪委监委公开通报六起惩治诬告陷害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
国务院食安办通报对媒体反映的“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问题”调查处置情况
商务部等4部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

8月16日-23日法院案例库新增13件入库案例

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办法

河南省档案条例公布,10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违法建(构)筑物没收处置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
入库参考案例选介:陈某荣合同诈骗案
入库参考案例选介:李某贵诉资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行政确认案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审议通过《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草案)》和《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

工信部等八部门部署做好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工作

中央办公厅负责人就《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依法惩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依法保障国家水安全!最高检水利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

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服务保障国家水安全典型案例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工作的通知 鲁公通〔2024〕73号
热烈祝贺我国律师人数增至72.5万人!每年10万余人法学毕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周年成果
最高检印发《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
司法涉案活体野生动物如何移交救护?最高检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纪要》
最高检发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河南印发促进全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
入库参考案例选介:舒某泉、林某等诉浙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案
入库参考案例选介:尉某平、贾某珍开设赌场准许撤回起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滥伐林木典型案例
央行新增1000亿元再贷款额度!支持这12地
修订后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

最高检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发布第三批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

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

河南省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

关于“检护民生”专项行动阶段性开展情况的通报

关于“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主要举措及阶段性成效的通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

国务院关于《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4—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省人民政府暂时行使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批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终止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报告
青海:鼓励群众实名举报,对查实的违规吃喝举报,在立案审查调查时即向举报人兑现奖励
入库参考案例选介:罗某故意杀人案
入库参考案例选介:周某强奸、强制猥亵、抢劫案
江苏出台《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

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社会工作部 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的公告

2024年1月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获奖选手最高奖励8万元!河南出台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公布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介:叶某朝正当防卫案

重磅!国务院学位办公示2024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专家核查及评议结果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事)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介: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八批)

江苏将有专门法规强化地下水保护管理
中央社会工作部、教育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
一图读懂2024年上半年检察工作情况,提起公诉76.1万人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暴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教育部:加大本科专业调整力度!支持高校布局这些专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整治涉教师谣言

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交流发言摘登

中央政法委发布2024年第二季度见义勇为勇士榜

《河南省重点产业对应职业教育紧缺专业设置指导目录》发布!

依法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湖南通报:37名厅局级干部被处分

最高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图读懂人民法院上半年成绩单

最高检召开“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新闻发布会

最全要点!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会议精神思维导图来了

司法部关于《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公布2023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跨境赌博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全文2万余字)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的说明

很权威,速收藏!国务院机构简称名单来了

二十届三中全会公报要点速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4年上半年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

北京市调整2024年相关社保待遇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引(试行)》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规定答记者问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七批)
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就2024年上半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答记者问
河南高院  河南省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1-5.4)
河南高院  河南省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5.5-6)
《中国工程院章程》再次修订发布,明确增选机制和退出机制
水利部召开水法防洪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查明和适用域外法典型案例
河南省纪委监委公开通报七起惩治诬告陷害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最高检发布“检察护企”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第十五批)
最高检发布“检护民生”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国办发〔2024〕3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

最高检发布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典型案例

关于通过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2024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等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

大连中院发布五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河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2024年特岗教师招聘办法和岗位设置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智慧教育平台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规范》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智慧教育平台数字教育资源入库出库管理规范》的通知

海南出台第31部自贸港法规 自由贸易港国际仲裁新规今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公报:9918.5万名

全国人大:《治安处罚法》等5件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深圳中院上线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颁布(附全文)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服务国家公园建设典型案例

《稀土管理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颁布!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网络传销犯罪典型案例

河南一地通报2024年涉教育类违法广告查处案例

国务院: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等

教育部关于公布2024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拟招生专业备案结果和校外教学点设置备案结果的通知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京举行   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会计法修正草案等
范某通、项某兵,被执行死刑
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 推进毒品问题综合治理”十大典型案事例
涉“毒”必严、涉“瘾”必惩、涉“未”必重!最高法发布10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财务造假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6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制定政策,19项“不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23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全文及答记者问

最高检发布惩治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犯罪典型案例

“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

《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新闻发布会实录

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2024年5月6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公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全文+答记者问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公告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全文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六批)
司法部发布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2024-2028年)》

水利部召开水法修改工作组第二次会议

最高检发布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13—217号)

多处涉及高校!《河南省中原农谷发展促进条例》9月1日起施行
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相关政策规定问答

对2023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还未发布全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24〕26号
最高检发布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国务院: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草案)》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涉民生控告申诉检察典型案例(第一批)》

证监会就《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
贵州通报“女企业家讨工程款被批捕”事件调查处理结果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支持高校教师创办软件企业政策措施》印发

《共青团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典型案例》发布

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23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

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

江西高院发布涉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2024年河南省普通高校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实施办法》印发!

教育部:各校要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欺凌行为进行认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25-22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不能让任何一个企业仅因涉案而垮掉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五批)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编制)范本(2024年试行版)》
“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促推婚姻家事纠纷诉源治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七批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
国务院:听取关于行政复议工作情况的汇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条文对照表
每日462.44元!最高法公布最新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标准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法在身边 助残护残”活动的通知

关于在全国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的通知

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2024年第1号、第2号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智慧城市发展 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

四部门印发《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

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速看!事关你的电动车

最高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执法协同推进长江保护修复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三十周年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

教育部公布12条负面清单!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来了
最高检印发《意见》,积极稳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最高检发布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09—212号)

国家监察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公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稳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审议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草案)》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草案)》
律师协会恶性低价竞争行为查处工作规则(试行)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办案指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内首家律师事务所申请破产清算被驳回(裁定书全文)

最高检制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技术工作的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公布

国家药监局等《关于调整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提级管辖典型案例

财政部: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

河南省商务厅等19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 法〔2024〕9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根治欠薪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3号(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

河南重磅发文:加快这些大学建设,开展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

高校发文:清理整治富余闲散人员

中国法学会《加强法学会基层服务站点建设 深入开展县(市、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的指引》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宣传部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全面推进版权纠纷诉源治理、多元解纷工作

北京市关于优化调整本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京建发〔2024〕155号

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办理指引》

关于颁授第28届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的决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常态化报告工作机制的通知
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实施进一步便民利企出入境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司法部关于深化协同保护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意见 国知发保字〔2024〕12号
2024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全文
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庭审笔录复制难、立案难、联系法官难……广州中院书面答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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