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谣普法小课堂:造谣传谣须担责

文摘   2024-11-04 18:26   福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公民都应当文明上网、合理用网,切莫因贪图流量,或逞一时口舌之快而在网上发布不实言论,否则将因编造、故意传播网络谣言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轻则承担侵权责任,重则罚款拘留,甚至涉嫌犯罪。



案情分析
重拳打击网络谣言,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近日,城厢公安分局查处一名捏造事实传播谣言的网民潘某。网民潘某为博关注,在社交工具中编造某地发生命案的不实言论,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目前,城厢公安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快速了解造谣、传谣

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切莫为了吸引眼球

博取流量而故意编造传播谣言

对于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希望广大网民保持理性思考

提高防范意识,积极抵制网络谣言

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携手共建清朗网络家园


出品:城厢公安融媒体中心

来源:业务大队

供稿:林剑花

编辑:郑娟娟

校对:陈逸鑫

审核:陈希慧

审批:周建仙

城厢公安
发布城厢警方权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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