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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汤文
责编/吴欣雨 刘馨怡
伪造证据妨碍司法审判,罚!
公司股东被起诉,股东王某、张某为逃避出资义务竟通过提供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干扰司法审判,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近日,枞阳县法院以王某、张某伪造证据、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对二人采取罚款措施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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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张某为逃避出资义务,当庭提供虚假的验资报告并谎称财务账册丢失,欲以此证明其二人已向公司缴纳10万元出资。为了查实该证据,法官一方面依职权调取了案涉公司银行账户明细和业务凭证,查明认定确不存在王某、张某所主张的出资款项,另一方面与验资机构进行询问核实,心虚的验资机构当即出具验资报告作废声明。经过法官仔细审查发现,本案中王某、张某提交的验资报告确系伪造,针对二人的违法行为,法院依法对二人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法官释明伪造重要证据的严重性,王某、张某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主动交纳了罚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在法庭上提供伪造的证据,不仅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会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若自作聪明向法庭提供虚假证据,非但不能达到胜诉的目的,还会因为妨害诉讼收到法院的“罚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莫因一时的侥幸心理而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追悔莫及。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