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河东-2024冬季行动
临猗县公安局紧盯“两卡”线索,严查严打各类涉“两卡”违法犯罪,全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11月20日,刑侦大队三中队抓获一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嫌疑人。
近日,临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上级下发的涉“两卡”案件线索,宁某的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等账户存在异常。接到线索后,民警迅速组织警力展开调查、研判,并及时固定相关证据,随即将宁某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查,2024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宁某在明知他人从事洗钱违法犯罪活动,且支付宝、微信、银行卡不能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多次将自己名下的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等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同时还帮助他人在ATM机取现1万元,从中获利1300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宁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临猗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以案说法
1.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什么区别?
在主观方面,两罪主观故意所明知的内容不同,“帮信罪”对于上游犯罪的性质是概括性明知,即主观上明知上游行为人极可能是犯罪行为或具有某种罪质特征,但具体实施何种犯罪行为在所不问。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上游犯罪既可以是概括性明知,也包括明确知道。在客观方面,两罪犯罪行为介入时间节点不同,“帮信罪”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系网络信息犯罪的辅助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后,属于事后帮助行为。
最后,提醒广大群众,切莫为了贪小便宜、赚快钱,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或提供网上银行的登录密码、验证码、帮助刷脸识别、取现,以及通过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等方式帮助犯罪分子转移、隐匿财物,不要为了贪图蝇头小利,让自己沦为诈骗团伙的帮凶。
来源:临猗公安
编辑:孙菁楠
审核:陈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