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喊你来学农】耕地保护知识常识

政务   2024-12-10 16:23   黑龙江  



【农业科普】耕地保护知识常识



耕地保护知识常识:

耕地保护基本国策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基本国策,耕地总量少,质量总体不高,后备资源不足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耕地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耕地保护党政同责,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并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上多次提出明确的保护要求。

2021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耕地保护要求要非常明确,18亿亩耕地必须实至名归,农田就是农田,而且必须是良田,主要用来种植粮食作物,不能随便把耕地变为林地、园地、设施农用地等,特别是不能在耕地以及永久基本农田上大面积绿化造林,或搞超标准绿化带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21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为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长牙齿”的措施切实保护耕地,《条例》增加了处罚条款,大幅提高了对耕地“非粮化”、“非农化”的处罚额度,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耕地保护六个严禁

2020年,国务院连续发文《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明确严禁新增绿化造林、挖湖造景、超标准绿化带,明确了耕地六个严禁: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通知》要求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实质性违法建设行为,要从重严处。 

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2020年7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严格耕地用途管制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提出:进一步细化严格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管制措施,全面实施耕地用途管制。

未经批准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原则上整改恢复为耕地, 确实难以恢复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实质性违法建设行为,要从重严处。 

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2.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

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 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5.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6.确需在耕地上建设农田防护林的,应当符合农田防护林建设相关标准。建成后,达到国土调查分类标准并变更为林地的,应当从耕地面积中扣除。

7.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







来源:农博士农耕文化科普

编辑:孔繁茹

一审:孔繁茹

二审:王   波

三审:李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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