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火时间:2025年1月14日至2025年1月18日。
二、禁火期内,在全县范围内严禁一切林区野外用火。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林业等有关单位在禁火期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务必加强巡逻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查禁一切野外用火,消除火灾隐患。
四、加强对痴呆人员和儿童的监护,对因监管不严、违反禁火规定的,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应责任。
五、要保持高度戒备状态,切实做好各项扑火准备;发生火灾时严禁无组织的盲目扑救,严禁组织妇女、儿童和老人上山扑火。
六、违反森林防火规定,应当给予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浦城县人民政府
监 制:王树瑜
编 审:袁 野
责 编:吴勇君 张依婷
编 辑:黄 娜
投稿邮箱:pcsx88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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