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电子计价秤销售使用行为告诫书

旅行   2024-11-13 18:21   新疆  

规范电子计价秤销售使用行为告诫书

各有关经营者、集贸市场主办者、广大消费者:
为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建诚信经营、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现就电子计价秤的销售和使用行为告诫如下:
一、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用于贸易结算,不得破坏其准确度,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实施计量作弊,损害消费者利益。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具有计量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不得提供计量作弊改装服务或技术指导,不得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三、经营者要对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外观检查,不得使用外观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要配备符合国家规范的电子计价秤。电子计价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铭牌上应清楚标明制造厂名称、秤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号、准确度等级、最大秤量、最小秤量、检定分度值、实际分度值、最大皮重值等信息。
(二)出厂铅封完好,不得通过面板按键等方式对电子计价秤进行与计量性能相关的参数调整,不得添加作弊程序。
(三)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在使用前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并粘贴强制检定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集贸市场(含农贸市场、商超卖场、水果市场等)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内计量活动日常监管主体责任。
(一)设置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摆放位置应当方便醒目,放置处加贴明显标志,便于消费者使用,并明确专人管理,确保公平秤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二)应对市场内贸易结算用电子计价秤实行入场先行确认,统一登记备案。
(三)配备计量专(兼)职管理人员,公布消费维权电话,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使用标准砝码对经营户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严防计量作弊行为。
消费者若发现缺斤短两等计量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0996-8715963进行投诉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电子计价秤计量监管力度,对于实施计量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将依法严肃查处。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3日


来源: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刘   豫  

责编:张   燕

编辑:马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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