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关系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是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是一项必须履行的宪法义务。做好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什么是泄露国家秘密?
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泄露国家秘密分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两种情况。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秘密失控,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却思想麻痹、疏忽大意,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实施有效管理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却因过于自信,心存侥幸而造成国家秘密泄露。
我国刑法和保密法都明确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也属于犯罪行为。
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违规违纪需承担的责任和处分
1.机关、单位违反保密法规定有关人员要承担哪些责任?
机关、单位违反保密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保密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共产党员泄露国家秘密要受到怎样的党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来源丨额尔古纳市国家保密局
美编丨周庆莲
一审丨白朝晖
二审丨薛丽萍 韩希臣
终审丨刘海龙 周健明
监制丨秦绪伟 刘德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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