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险行为缺乏足够认知
造成他人损害
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近日
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
成功化解了一起
儿童玩耍时引发的身体权纠纷案
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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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下午,6岁的小明和小宁在蒙自市某市场玩耍。当两人看到卖甘蔗的王某在用机器削甘蔗时,不禁对“削甘蔗神器”产生好奇。趁王某去上卫生间的时候,两人来到甘蔗机前打算好好探索一番。小宁出于好奇按动机器开关,导致小明右手食指指尖当场被切断。后小明被送至红河州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手术,共住院治疗12天。
事发后,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明的父母将小宁及其父母、王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6833.6元。
看到原被告态度缓和后,法官组织当事人到法院进行“面对面”沟通。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所有损失。随后,小宁父母和王某当庭支付了赔偿款,大家握手言和。
未成年人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不够成熟,对危险因素的认识和感知不足,在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情况下极易受到伤害或者伤害别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年龄不能成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挡箭牌”,需要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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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裴卫国
责编:李亚兴
编辑:钟丹樯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云南高院
红河州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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