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清风之以案说纪法(1)| 招标采购领域典型问题案例简析

教育   2024-11-18 06:01   湖南  

廉洁


招标采购领域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一些行贿受贿、暗箱操作、损公肥私、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干扰公共资源交易公平公正,污染行业领域政治生态。必须准确把握招标采购工作的原则要求和法纪界限,加大对违规违纪违法招投标行为的惩戒力度,推动行业领域风气建设不断向上向好。



案例简介


2004年,赵某与A公司共同出资成立B公司,赵某占股90%,A公司占股10%,赵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实际控制B公司,赵某通过B公司对外承接工程项目。

2015年至2021年,为谋求在某房地产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招投标等方面的利益,赵某从B公司套取现金,并以B公司名义多次给予上述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C公司时任总经理钱某、办公室主任孙某钱款,共计160余万元。在上述房地产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两次采购领导小组会议上,钱某作为C公司评标专家推荐B公司。孙某为确保B公司顺利中标上述房地产项目,与赵某私下串通,在开标前将项目有关信息泄露给赵某,并向赵某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后赵某成功以B公司的名义承接了上述房地产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工程合同总额约9800万元。




案例简析


案例中,赵某为谋求房地产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招投标等方面的不正当利益,以单位名义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钱某、孙某收受赵某给予的财物,钱某在采购领导小组会议上,作为评标专家推荐B公司,帮助赵某以B公司的名义承接房地产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构成受贿罪;孙某为确保B公司顺利中标上述房地产项目,与赵某私下串通,在开标前将项目有关信息泄露给赵某,并向赵某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构成受贿罪、串通投标罪。




法规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3月1日)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8日)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来源 | 国防科技大学纪委监委
文字 | 刘广文  李立伟

编辑 | 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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