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发布丨河南2025年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计划

百科   2024-11-03 13:11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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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报送 2025年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计划的通知

豫建住保〔2024〕25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财政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报送2025年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计划的通知》(建办保〔2024〕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报送2025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计划通知如下: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需求、承受能力和供给能力,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准入条件,坚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购,科学制定2025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和租赁补贴发放计划。新建项目要落实好土地供应,明确具体地块面积、开工时间等,尽早开工建设。同时,各地要抓好制度建设,出台本地区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按照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标准在保障性住房中开展好房子、好小区建设,加快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交付和出租使用,加强准入、使用、退出和运营管理,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城市中心城区人口流入多,保租房需求大,存量保障性住房无法满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需要。

2.申报项目均已取得保租房项目认定书。

3.申报项目必须在2025年9月底前开工建设。

4.采取集中新建方式的,应已完成选址和土地预审,并提供保租房项目立项手续和保租房项目认定书;采取改建、转化方式的,应已确定改建方案并提供保租房项目认定书;采取回购方式的,应已签订购买协议并提供保租房项目认定书。

5.所申报的保租房项目不得为其他属性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必须保证保租房项目的单一性。

6.申报项目70平方米以下房源占比不低于70%。

7.申报城市根据工作情况认真填报附件1、附件3.

(二)公租房及租赁补贴发放计划申报要求:

各地要合理确定2025年公租房建设筹集和租赁补贴发放计划,结合申请公租房“高效办成一件事”,不断完善公租房政策法规管理体系。一是实现应保尽保。继续做好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对城镇户籍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应保尽保,对其他保障对象在合理轮候期内给予保障。二是加大补贴力度。各地要对照目标要求,结合本地财政承受能力、公租房实物保有数量、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等,完善租赁补贴具体实施办法,合理确定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规范租赁补贴发放。三是提升管理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准入、使用退出和运营管理,扎实推动公租房信息系统建设,不断提升公租房管理服务水平,切实提升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配售型保障房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四)申报范围:我省各省辖市及所辖县。

1.新建类:(1)新建配售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供给必须以划拨方式供应。

(2)项目资金收支能平衡、项目收益与融资相平衡、周边公共设施齐全、项目净地坐标明确、2025年9月前能开工(提供项目资金平衡方案和建设方案)。

(3)科学研判城市的人口规模、人口净流入、房地产市场供求等情况,城市具备发展保障性住房的可行性(提供项目可研报告)。

(4)申报项目户型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

(5)政策性住房调整项目,需提供原项目立项材料。

2.收购类:(1)符合“一现、两防、三合适”要求,“一现”即收购房源应为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相关手续齐备,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两防”即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要切实防范道德风险,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地方国有企业经营风险。“三合适”指收购的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应当户型面积合适;价格合适,收购价格应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位置合适,处于交通便利、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位。

(2)开展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市县,要选定不超过2家地方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选定的国有企业及其所属集团不得为政策融资平台,且符合商业银行授信要求。收购主体资格认定需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

(3)需签订收购协议和授信银行意向书。

二、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

各省辖市要充分研判本地区城中村改造实际需求,严格评估改造项目资金平衡能力和政府财政承受能力,通过房票或政府组织村民购买等货币化安置、实物安置等方式科学制定 2025 年城中村改造计划。要严格把好城中村改造范围和标准,严格落实“一项目两方案”,明确开工时间、资金筹措安排、支持政策、组织实施等内容,城市人民政府对申报项目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可行性负主体责任。同时,要切实用好购买存量住房用作安置住房等支持政策,有力有序有效推进项目实施。

城中村改造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申报范围:我省各省辖市中心城区(不包含县城)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的各类城中村。

申报条件:(1)制定完备的实施改造方案、征收补偿方案、资金平衡方案。

(2)以前年度已经启动或开工但尚未建成的城中村改造及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未列入2024年计划且未作为2024年完成情况统计的,可纳入2025年改造或新开工计划,但其中已获得过其他中央补助支持的,不得重复享受中央补助支持。

(3)申报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发布征收补偿公告,并做到资金收支能平衡、项目收益与融资相平衡,征收补偿方案成熟,2025年9月前能开工。

(4)科学研判城市人口规模、人口净流入、房地产市场供给等情况,城市具备城中村改造的可行性。

三、加快推进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

各地要做好棚户区改造收尾工作,全面梳理2024年以前纳入国家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建立在建项目台账,加快建设进度,按期竣工交付;同时,扎实推进棚改居民逾期未回迁安置问题集中整治,让居民早日回迁安置。

要进一步加大城市危旧房改造力度,聚焦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C、D级危险住房,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对照已摸排出的底数,按照2024-2028年五年内逐步将已摸排C、D级危险住房整改到位的总体要求,合理确定2025年改造计划,因地制宜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抗震加固等多种方式实施改造,优先改造D级危险住房。对于摸底调查中发现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已不具备居住使用条件的危旧房,要果断采取措施停止使用,确保“危房不住人、人不住危房”。对于居住在D级危房且无其他住房的困难群众,可以通过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明确要求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继续发展公租房,做好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的保障;积极推动城中村改造,有效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精准消除城市危旧房安全隐患,改善困难群众居住条件。各地要进一步提高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视程度,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扎实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多措并举加快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

(二)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快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等配套支持政策,根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年度计划,强化用地保障,落实资金投入,加强配套设施建设,按现有资金筹措渠道建设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及城中村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场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储备质量。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结合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制定实施情况,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提前开展项目谋划储备。对于列入2025年改造计划,且拟在当年或后续年度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原则上应在省建设计划确定后3个月内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纳入三年滚动计划,加快推进用地、规划、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对于列入往年省建设计划拟申请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要格依据计划明确的建设内容,在2024年12月10日前编制完成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并报财政部门评审,在此基础上按省有关工作安排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适时上报投资计划请示文件。

(四)严格评估财政承受能力。提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计划时,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各市人民政府提交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评估报告,证明所提计划在其财政承受能力范围之内。所提交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评估报告,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各市应当对本地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计划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实在财政承受能力范围内,坚决避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负责。

(五)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对于列入年度计划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和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各地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立项审批、土地征迁、招投标等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预算下达后能够及时投入使用,避免出现“钱等项目”。要明确新开工项目的竣工时间,加快建设进度,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确保按期竣工交付。

(六)项目申报要求。各地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筛选申报工作,对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县(区)有关部门提出列入2025年筹集计划的申请,需提供相关材料;对所筛选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查看和资料初审,严禁将不符合政策和预计不能按时开工的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省辖市有关部门对县(区)申报的计划项目进行复审,复审合格报请市政府审批。各地对所有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七)按时报送计划。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明确的各项任务要求,抓紧研究本地区2025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计划,填写相关表格(见附件1、2、3、4),并对项目真实性、合规性、项目实施进度和信访稳定等作出承诺,报经市级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24年11月8日前分别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八)联系人、电话: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王一哲 0371-66069930 66069930(传真)

省发展改革委

刘潇然 0371-69691826 69691642(传真)

省财政厅

刘学桢 0371-65808912 65808127(传真)

附件:1.2025年保障性住房计划汇总表

2.2025年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计划汇总表

3.2025年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表

4.2025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计划表

5.中央财政补助支持新建设筹集公租房的71个大中城市名单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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