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告!关于葫芦岛燃放烟花爆竹!

民生   2025-01-22 20:02   辽宁  


南票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放”的通告

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燃放行为,大力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减少噪音污染,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时段

南票区城市建成区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农历二月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范围

1.南票黄甲老城区:北至南票矿区总医院(新址)、南至环岛桥、东至南票矿区总医院(原址)、西至南票区法院;

2.南票打渔山新区:全域

三、以下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四、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管理规定

1.公安、应急、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销售烟花爆竹以及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2.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举报电话:110。

六、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


建昌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燃放行为,大力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减少噪声污染,预 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 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规定

(一)建昌县城区禁放区域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至 2025 年 3 月 1 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三 至次年农历二月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区禁放区范围:东至马场大桥,西至西沟大桥,南至县医院,北至县污水处理厂。

(二)以下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 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三)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管理规定

(一)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 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应急部门控制烟花爆竹经营网店(点)行政许可数量,逐年递减。 

(三)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根据《烟 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举报电 话:110。

三、实施时间: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建昌县人民政府 

2025 年 1 月 7 日




兴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放”的通告

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燃放行为,大力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减少噪音污染,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时段

城市建成区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农历二月二全时段禁放,城市建成区全年晚10点至早6点全时段禁放。

二、禁放范围

龙回头景区→邴家村→滨海风景区→兴城市入海口→兴城南河(至南岸及一高中、二中四周道路封闭区域)→兴城西河→兴城西河大桥102线→北外环路102线→建兴高速立交桥(建兴高速元台子出口与102线交汇处)→建兴高速匝道(包括山海文苑小区和中医院)→龙兴路→嘉山街(包括嘉山墅小区)→新东路→龙回头景区的封闭区域为建成区禁放区域。

三、以下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中小学校、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

四、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全市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管理规定

1.公安、应急、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2.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经营店(点)数量。

3.违反通告的、由公安机关等有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举报电话:110。

六、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兴城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7日


来源:南票发布、建昌县人民政府、兴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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