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杭萧征告〔2024〕9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0月28日作出浙土字(330181)A[2024]-0020《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环保有机颜料项目,土地用途为一类工业用地 。项目四至:东至规划利农路,西至规划新一路,南至规划工业用地,北至规划长利路。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杭州萧山瓜沥党山股份经济联合社、杭州萧山瓜沥大池溇股份经济联合社、杭州萧山瓜沥开源股份经济联合社、杭州萧山瓜沥张潭(大潭)股份经济联合社、杭州萧山瓜沥梅林股份经济联合社、杭州萧山瓜沥长联(四联)股份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3.1217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3.121700公顷、未利用地0.0000公顷、林地0.0000公顷、建设用地0.0000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3〕106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24〕4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照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文件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24〕11号)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如有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省人民政府浙土字(330181)A[2024]-0020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3686872
监督电话:8389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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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4日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杭萧征告〔2024〕9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0月28日作出浙土字(330181)A[2024]-0020《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蓝德新能源项目,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项目四至:东至规划利农路,西至规划新材一路,南至规划产业二路,北至规划工业地块。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杭州萧山瓜沥开源股份经济联合社、杭州萧山瓜沥长联股份经济联合社(四联自然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2.6816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2.6816公顷、未利用地0.0000公顷、林地0.0000公顷、建设用地0.0000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3〕106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24〕4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照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文件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24〕11号)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如有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省人民政府浙土字(330181)A[2024]-0020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3686872
监督电话:8389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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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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