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远县人民政府2024-2025年度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民生
2024-09-30 20:46
甘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依法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靖远县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一、防火禁火时间: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禁火期,其中,2025年2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二、防火禁火区域: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草原及其边缘外150米范围为森林草原防火区。重点区域为:哈思山自然保护区禁火区(石门乡、双龙镇、永新乡)、小坪山林场禁火区(乌兰镇、刘川镇、糜滩镇)、法泉寺森林公园禁火区(东湾镇)、屈吴山禁火区(高湾镇)、乌兰山和南华山禁火区(乌兰镇)、盘龙山公墓禁火区(刘川镇)、鱼龙山禁火区(北湾镇)、退耕还林禁火区(各乡镇)、草原禁火区(各乡镇)。三、上述时间和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五)严禁点蜡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六)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四、进入防火禁火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草原防火禁火的责任与义务。凡阻挠、妨碍相关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五、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公安机关和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属于公职人员的,除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将依法依纪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六、林草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履行职责,派出禁火队伍,加大森林草原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943-6134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