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官方明确药店处方总金额超过2000元的,列入重点监测!

文摘   2024-11-16 17:28   北京  

近日,无锡市医疗保障局与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处方管理的通知》,且此通知内容自2024年11月15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了:建设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对于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改善患者就医体验、促进医药分开改革以及支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还特别强调: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规范内部处方管理,单张处方总金额超过2000元的,列入重点监测


▲官方截图


一、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处方流转平台

各级医保、卫健部门要加快推进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全省统一的电子处方流转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处方平台”),开展电子处方流转目录更新、程序使用培训、参保人员引导宣传等工作,切实提高普通门诊电子处方平台使用率。各级医保部门要督促定点零售药店按监管要求及时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拒绝为符合处方管理要求的参保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电子处方。各定点零售药店不得无故拒绝参保人员刷卡购药

对于老年人等不方便使用智能设备的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协助参保人或其家属申领医保电子凭证,可支持将电子处方打印成纸质处方并做好相应服务。定点零售药店要积极主动协助参保人使用流转的电子处方结算,使用电子处方打印的纸质处方时,应核销电子处方并回收纸质处方。

二、加强门诊处方规范化管理

原则上,定点零售药店凭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销售的药品,符合规定的可以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暂不接受市外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医保统筹基金结算门诊处方的,应当认真检查处方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核准处方用药信息、有效期等以及参保人信息,发现问题的可以拒绝调剂,并及时向当地医保部门反映存疑外配处方线索。参保人使用纸质处方的,定点零售药店核验调剂后应当按规定留存处方,定期提交各地医保部门检查,纸质处方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规范内部处方管理,单张处方总金额超过2000元的,列入重点监测。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和医保协议约定配备诊疗所需药品,暂时无法配备但确需使用的,应当为参保人提供必要的处方外配服务并加强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将涉及参保人的所有外配处方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纸质处方应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格式打印,确保相关信息清晰可辨,信息要包括本机构、开方医生的相应名称及国家医保编码,并在前记部分进行连续编号,保证处方编号的唯一性、可识别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纸质处方须经本院医保医师签名并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后有效。

三、实施外配处方过渡期管理

自2025年1月1日起,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电子处方平台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其余药品实施外配处方过渡期管理,过渡期内允许电子处方平台流转的处方和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纸质处方并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医保统筹基金结算的纸质处方必须参照电子处方流程管理,结算同时上传处方编号和药品、开方医疗机构、开方医生的相应名称及国家医保编码等信息。过渡期到期后,未经全省统一的电子处方平台流转的处方,不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过渡期内,按批次开展定点医药机构的信息系统改造工作,做好联调测试和评估验收,首批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店。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过渡期暂定半年,过渡期间上级有最新文件要求的,另行通知。

各市(县)、区要充分认识电子处方流转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各项工作要求,加强部门协同、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责任落实,抓紧推进电子处方流转,发挥门诊电子处方对提高药品可及性的积极作用,同步开展医保外配处方使用专项治理,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和典型案例曝光,引导参保人积极配合,确保过渡期处方使用平稳切换,充分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和基金安全。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5日起执行。江阴市、宜兴市按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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