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茂环罚〔2024〕22号
当事人名称:化州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吴*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9824563974139
住所:化州市教育路**号
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对你医院进行调查,并委托广东众惠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医院医疗废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1)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发现你医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测报告》结果显示你医院外排废水中粪大肠菌群数为1.8×104个/升,超过了《排污许可证》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纸片快速法分析原始记录表》《检测报告》((众惠检测)检字第ZH20240611001号)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向你医院送达《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罚告〔2024〕21号),拟对你医院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医院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医院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你医院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七点§2.7.2“裁量起点7%、废水日排放量200吨以上10%、超标情况超标3倍以下5%”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医院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医院实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拾贰万元(¥220000.00元)罚款,具体罚款计算公式为:(7%+10%+5%)×100万元=22万元。
限你医院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二楼204办公室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医院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9日
来源: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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