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诉即办为民解难题

文摘   2024-10-28 21:25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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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呼市本级职工医保女性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能否享受生育津贴?

A

     根据呼医保发〔2019〕95号文件《关于呼和浩特市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中规定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按42天计发生育津贴。如未满4个月流产则无法计发生育津贴。

Q

呼市本级职工医保在药店能否用本人医保待遇为他人购药?

A

     不可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中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特别注意因为医保遵循的原则是“本人参保,本人享受待遇”,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并非“共用社保卡”或者“共用门诊统筹额度”

Q

呼市本级在职职工医保一个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限额为5000元,其中包含药店统筹限额2000元?

A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含门诊慢特病和特殊用药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

Q

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A

       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等方面的管理,国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报销范围(俗称“三大目录”)。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三大目录的相关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给予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出于管理需要,将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分为甲、乙、丙类,“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价格或治疗费用较低的药品。参保人使用“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及分担办法支付。“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或治疗费用略高的药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纳入“乙类药品”管理。参保人使用这类药品时,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担办法支付。

       在服务过程中,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始终关注群众的实际需求,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感谢广大市民对医保工作的关系和支持,群众的每一条建议都是我们改进和提升服务的重要动力。如有政策的变动我局将第一时间进行发布,努力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医保服务。


稿件来源12393接诉即办

初审姜佳佳

复审刘   喆

终审郭晓东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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