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冷湖世界级天文观测
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24〕46号
《冷湖世界级天文观测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冷湖世界级天文观测研究基地(简称“天文基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文基地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点定位。打造世界一流天文观测台址,引入世界一流天文观测设备,集聚世界一流科研团队,产出世界一流研究成果,建成世界一流天文观测研究基地。
(二)坚持服务大局。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服务国家重大发展需求,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青海贡献。
(三)坚持统筹协调。强化规划引领,加强政府宏观统筹,健全决策支撑服务机制,科学合理配置资源,协调推进各项工作。
(四)坚持合作共赢。地方政府和科研机构加强协同、深化合作,共同推动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产业发展取得重大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入驻天文基地的望远镜项目及相关单位。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制
第四条 青海省政府成立冷湖世界级天文观测研究基地建设工作专班(以下简称“省工作专班”),由分管科技工作的省政府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天文基地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研究审议天文基地总体部署、重大规划、政策制度衔接、资源要素调配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省工作专班办公室(以下简称“专班办公室”)设在海西州政府和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主任由海西州政府和青海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负责同志共同担任。
第六条 海西州政府承担天文基地建设主体责任,负责做好基地道路、供电、供水、通信、垃圾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开展暗夜星空保护等相关工作,强化天文基地日常服务功能。具体工作由冷湖科技创新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承担。
第七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负责从省级层面加强与相关部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对接,指导推进天文基地科研合作,推动相关科技资源共享协作;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天文基地重大管理措施,明确天文基地管理规范和要求,切实提升科学治理能力 。
第八条 成立天文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天文基地望远镜项目入驻标准、天文观测资源配置、数据共享机制等重大事项的科学论证,并向省工作专班提出决策建议,为天文基地建设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天文及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青海省科学技术厅,负责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请入驻条件
第九条 申请入驻的单位应当是依法进行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
第十条 申请入驻的望远镜项目单个口径原则上应在1米以上,望远镜阵列除外。具有明确的科学目标,具备开展望远镜建设和天文科学研究相匹配的资金、人员、设施设备等必要保障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入驻的望远镜项目所涉及的选址、场地平整、圆顶、基墩等个性化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原则上由申请入驻的单位自行筹措。
第十二条 申请入驻的望远镜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并实现科学观测后,在不影响科研任务和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向青海省提供不少于10%的有效观测时间,由省工作专班统筹用于入驻单位等开展联合研究、交叉研究等,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及产业发展。
第四章 项目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申请入驻的单位向海西州政府提交望远镜项目入驻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科学目标、设计方案、技术指标、科研团队、资金保障、工作计划、运维方案等内容。
第十四条 海西州政府负责接收入驻申请书,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省工作专班办公室。
第十五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会同海西州政府共同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咨询论证,并提出决策依据及建议,提交省工作专班研究审议。
第十六条 经省工作专班审议同意入驻的望远镜项目,由海西州政府与申请入驻的单位签署望远镜项目合作协议。
第十七条 申请入驻的单位要在签署协议后,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程序要求,依法办理天文基地所属地方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立项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在协议生效后两年内,入驻的望远镜项目未按照协议开始实施,除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进展滞后的,由海西州政府与该入驻单位协商终止协议后,向省工作专班进行报批,原预选观测点位重新统筹配置。
第十九条 已入驻的望远镜项目需变更扩展建设的,按照新入驻的流程办理。
第二十条 已入驻的单位要搬迁天文望远镜,须提前六个月向海西州政府提交书面申请,由海西州政府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省工作专班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在天文基地内开展的相关活动,应严格落实外事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外籍人员进入天文基地的报备报批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冷湖天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严格落实暗夜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随意在天文基地内开展《冷湖天文观测基地总体发展规划》及望远镜项目合作协议内容以外的,影响天文科学观测环境的科普、研学及旅游等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青海省域范围内其他天文观测设备和天文基地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此前出台的政策及签署的协议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由海西州政府负责落实与相关协议单位变更或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冷湖天文观测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冷天建组办〔2021〕2号)同时废止。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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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张永义
责编: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