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公告】关于对昌都市瑞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一案双罚)处理结果的公示

政务   2024-09-29 19:50   西藏  


关于对昌都市瑞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一案双罚)处理结果的公

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现将昌都市瑞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一案双罚)处理结果公示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24年7月4日,昌都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昌都市瑞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4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是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三是未按照要求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和组织实施;四是未与2楼洗脚房,3楼2个茶楼、1个KTV,四楼一个KTV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二、行政处罚依据

(一)昌都市瑞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一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二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三是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规定。四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制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和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昌都市瑞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一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二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三、自由裁量适用

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罚款数额的从轻、一般、从重档次情形应当明确具体,严格限定在法定幅度内。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合理划分不少于三个阶次;最高倍数是最低倍数十倍以上的,应当合理划分不少于五个阶次;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合理划分不少于三个阶次。”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基于主动消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事实,昌都市瑞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和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节。



四、处罚结果

(一)根据《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昌)应急法审〔20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应急罚〔2024〕6号),2024年9月29日,昌都市应急管理局对昌都市瑞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处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根据《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昌)应急法审〔20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应急罚〔2024〕7号),2024年9月29日,昌都市应急管理局对昌都市瑞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违法行为进行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处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示。



问题反映联系电话:0895-4830731




                昌都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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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局执法监察科


本期编辑:陈琛

本期审核:洛布茨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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